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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幾年前,趙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走到了盡頭,他們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買的3套房產產權歸只有7歲的女兒所有。今年,趙先生由于前妻拒絕讓他探望女兒,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當年自己離婚時的贈與,法院一審支持了他的訴求。記者昨日獲悉,廣州中院日前作出改判,駁回了趙先生的全部訴求。

  文/廣州日報記者林霞虹

  離婚約定:

  3套房產全歸女兒

  趙先生和李女士在11年前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了女兒小趙。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趙先生夫婦購買了廣州市天河區某小區1101房(權屬人為李女士)、1102房(權屬人為李女士、小趙,各占50%份額),以及廣州市番禺區某小區1102房(權屬人為李女士及其姐姐,份額為共同共有)。

  然而,2011年4月,趙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走到了盡頭,兩人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三套房的產權歸女兒小趙所有。

  一審:

  撤銷贈與女兒房產

  今年1月5日,趙先生向廣州市越秀區法院起訴,以上述房屋尚未轉移登記至小趙名下為由,請求判令撤銷離婚協議關于房屋贈與的條款。

  一審庭審中,趙先生坦承,他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的贈與條款,是因為李女士拒絕讓其探望女兒,也不讓女兒見爺爺奶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