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

  《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業經201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馬懿

  2015年12月24日

  第一條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止噪聲和大氣污染,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行政區域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的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縣(市)、上街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種類,由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燃放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市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違法生產、經營等行為。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區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員會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依法經公安機關許可,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