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基本案情
2002年2月9日,原、被告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典禮儀式,當時原告王某(男)的年齡為23歲,被告毛某(女)的年齡為21歲。毛某于2004年2月10日生育長女王大某,2008年2月2日生育次女王小某。后兩人于2008年5月13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2012年5月28日,原告王某向滑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2012年7月4日,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一、原告王某與被告毛某自愿離婚;二、婚生長女王大某由原告王某撫養,婚生次女王小某由被告毛某撫養;三、雙方可在每月底25日至次月5日前節假日探視;四、原告王某一次性給付被告毛某現金1.5萬元(包括撫養費和賠償費用)。滑縣人民法院于當日作出民事調解書對上述協議予以確認。
2014年,原告王某因疑長女王大某非本人親生,委托漢五生物工程(長沙)有限公司對原告與長女王大某、次女王小某是否為父女關系進行鑒定。同年9月18日,該公司依據DNA分析結果作出鑒定意見:疑似父王某不是長女王大某、次女王小某的生物學父親。
同年11月24日,原告王某據此起訴至滑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王大某、王小某之間不存在親生父女關系,要求被告毛某返還原告撫養費等10萬元、空調等財產及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爭議焦點
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三個:一是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何時起算;二是夫妻離婚后男方發現女兒非親生,能否要求返還撫養費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三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如何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