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鄭交巡警
2018年12月15日17時55分許,路某駕駛豫A***L5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新鄭市中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新鄭市中華路郭店鎮常家莊路口處時,與常某明駕駛一輛兩輪輕便摩托車沿中華路由南向北左轉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常某明當場死亡。




路某駕駛機動車在限速80公里/小時的道路上時速達到102.5公里/小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前款之規定,是形成事故的同等原因,因此路某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常某明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駕駛兩輪輕便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后款之規定,是形成事故的同等原因,因此常某明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以案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前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后款:“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警溫馨提示
春節臨近,車流、人流猛增,希望廣大駕駛員,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勿超速駕駛、疲勞駕駛、酒后駕駛;遇雨雪、冰凍等惡劣天氣,及時打開警示燈,減少變道超車,謹慎駕駛,降低事故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