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安陽這個41人黑社會性質組織一審宣判,李某合被判22年》

  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于艷彬 通訊員 宋琪 張鶴燕/文圖

  2020年9月27日,河南省安陽市內黃縣人民法院對內黃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某合等4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等一案依法公開宣判。以被告人李某合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組織賣淫罪、串通投標罪、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行賄罪、開設賭場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六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被告人李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組織賣淫罪、串通投標罪、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行賄罪,數組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五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被告人李某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七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3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四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十七萬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

  內黃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合、李某糾集、籠絡被告人李某強、張某銀、張某瑞等人,為攫取非法利益,利用創業家園別墅、李某辦公室等場所為據點,逐漸形成了以李某合、李某為組織領導者,以李某強、張某銀、張某瑞、張某軍、李某慶為骨干成員,以李某飛、張某、馮某剛等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安陽市文峰區前定龍社區、大定龍村及周邊地區,多次進行強行承攬建筑土方工程、拉攏腐蝕黨政干部尋求非法幫助和保護、采取拉攏、串通、吃請賄選等方式操縱、控制基層換屆選舉,長期把持基層政權。通過上述手段樹立權威,獲取經濟利益,期間伴有大量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內黃縣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