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16年05月12日,柘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黃山路執勤巡邏時,駕駛人王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豫NK**55號的小型轎車行駛至黃山路白莊路口路段,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駕駛人王某楠靜脈血液酒精含量為:203.4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人王某楠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立案偵查。

  10、2016年5月4日,武明太駕駛豫JMT856小型轎車行駛至濮陽縣慶祖鎮西辛莊村去八公橋劉灣村的東西路上被巡邏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武明太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3.52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武明太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11、2016年4月30日,濮陽縣交警大隊民警在柳屯鎮井下院內進行酒駕專項治理時將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魏茂省當場查獲。經檢測魏茂省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8.16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魏茂省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12、2016年05月12日,柘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柘城縣北三環執勤巡邏時,駕駛人姚某偉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豫N6**82號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柘城縣北三環廢黃河橋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駕駛人姚某偉靜脈血液酒精含量為:218.0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人姚某偉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立案偵查。

  13、2016年5月13日,睢縣田某某酒后駕駛牌照為豫US2838銀灰色面包車將康橋半島西大門欄桿撞壞。睢縣城郊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后迅速出警,出警民警發現田某某涉嫌酒駕,將該案移交我局。民警到達現場后,由于田某某不予配合,隨即民警帶田某某到睢縣中醫院抽取靜脈血液。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理化檢驗顯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5.34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