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南陽市新野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劉寶鑫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賭博一案,并當庭宣判,判處劉寶鑫有期徒刑13年零6個月,劉寶鑫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11月9日,一審判決正式生效。此案是南陽市紀委監察委留置第一案。
1月7日,南陽市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我省首個市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完成。2月10日,南陽市紀委監察委對群眾舉報社旗縣產業集聚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劉寶鑫的問題線索啟動初核程序,成立核查組迅速開展初核。3月23日,市監察委對劉寶鑫采取留置措施。這是全市推進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以來,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實際工作中,南陽市紀委監察委統籌調配辦案力量,科學分工,規范取證,嚴格把握外查、談話、看護、監控以及文書使用等環節,用足用好談話、詢問、訊問、調取、凍結、搜查、扣押、鑒定等多項監察措施固定證據,快速查清案情,于6月6日給予劉寶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于6月22日將其移送南陽市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經查,2007年9月至2018年2月,劉寶鑫利用其擔任社旗縣招商局局長、社旗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社旗縣產業集聚區管委會主任兼任社旗縣產業集聚區投(融)資公司負責人的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借款發放、工程承攬等方面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784.5478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00萬元歸個人使用,其中200萬元用于償還賭債,100萬元用于營利活動,情節嚴重;以賭博為業,多次參與聚眾賭博,并將賭博所得用于個人揮霍和家庭支出,涉賭金額特別巨大。
8月30日,新野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賭博罪對犯罪嫌疑人劉寶鑫依法提起公訴,新野縣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10月23日,新野縣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
11月9日一審判決正式生效,至此,南陽市紀委監察委留置第一案順利辦結,在7個月內順利完成審查調查、黨紀政務處分、移送司法機關,公開審理宣判,當事人真誠認罪悔罪一系列工作,為全市紀檢監察機關辦理留置案件提供了借鑒和范本。
通過成功辦理留置第一案,南陽市紀委監察委以實際行動展示了勇于擔當、善于攻堅、能打勝仗的人民衛士風采,也標志著該市監察體制改革中紀委監察委有效實現了全面融合和戰略性重塑,形成了強大的反腐敗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