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并在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五條
在高考成績達到相應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的招生計劃和考試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計劃的100%—120%控制。
第十六條
學校以高考成績為依據,實行“志愿清,專業清”的錄取原則。
1、 學校按公布的招生計劃,首先錄取第一學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學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接受非第一志愿學校的考生。
2、 進檔考生的專業分配,按照專業志愿順序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不設分數級差,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專業對相關考試科目、身體條件等因素的要求。在生源不足的專業中對同意調劑的考生進行調劑,對不同意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江蘇省考生選測科目要求參加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我校招生計劃,普通類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選測為BB,必測為4C,技術科目為合格,按先分數后等級的原則錄取。
第十八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專業課成績的確定,河南省生源使用河南省美術專業統考成績,江蘇省和湖南省生源使用我校美術專業校考成績。錄取規則:文化課和專業課統考成績均達到相應錄取批次省定分數線的考生,以專業課成績的60%加上文化課成績的40%之和作為總成績,按第一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高水平運動員錄取按照學校公布的《河南財經政法大學2011年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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