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為品行障礙,法院判他3年徒刑
9月20日,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少年法庭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認為,陽陽綁架他人作為人質,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因其犯罪情節較輕,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且歸案后能如實交代罪行,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遂判決陽陽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
據了解,陽陽初中沒畢業就輟學在社會上游蕩。他性格內向,不服家庭管教,長這么大已經離家出走了幾十次,后來還迷上了網絡游戲。陽陽自我控制能力較差,經鑒定,案發時為品行障礙,但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據辦案法官介紹,品行障礙是指18歲以下兒童和青少年期反復出現的持久的違反與年齡相適應的社會規范和道德準則,侵犯他人或公眾利益的一類行為障礙。主要表現為兒童期的說謊、逃學、離家出走、打架、破壞行為、攻擊他人、偷竊、欺詐等品行問題。“品行障礙屬于心理疾病,不屬于精神病,因此,患者對自己的行為要負法律責任。”
家人一直很疼愛他,但他從小行為乖張
是什么讓陽陽產生了綁架他人,求警察擊斃的古怪行為和想法?記者庭后采訪了陽陽的父親,陽陽父親說,他們家有三個孩子,陽陽的姐姐和弟弟正在上大學和高中,他倆都很懂事、很優秀,唯獨陽陽總是出問題。家人對陽陽的學習和生活都很關心,他上學時,媽媽每天早上6點起床為他打豆漿做早飯;他輟學后,家人還幫他找了份一天80元的工作。他的家人、親友、同事都對他很好,不知道是什么造成了孩子的心理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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