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政府法制局公布了正在審查的《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市民可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10年1月4日前反饋到市政府法制局。該辦法的全文內容可以登錄以下3個網站查詢:www.zhengzhou.gov.cn(鄭州市人民政府網)、fzj.zhengzhou.gov.cn(鄭州市政府法制信息網)、www.zzfdc.gov.cn(鄭州房地產網)。市民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可通過三種方式進行反饋:傳真0371-67446680;電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通信地址鄭州市中原西路233號市政府法制局法規處,郵編450006。
供應對象
由中低收入人群變為低收入人群
征求意見稿提出,同時具備四項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具有本市市區建成區城市戶口3年(含3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對于單身人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年齡應在28周歲(含28周歲)以上。
與目前正在執行的經適房管理辦法相比,供應對象由“中低收入”群體變為“低收入”群體。
住房情況方面,原辦法中是“無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不足80平方米”;新辦法中是“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此外,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住房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面積界定
申請前5年內有房,算入原住房面積
與老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對申請人家庭成員及其住房面積進行了界定。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市區建成區的,可以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在計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時,應當將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計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在申請程序上,目前的辦法規定申請人持相關資料直接到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請。新辦法規定申請人須持相關材料先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選房順序
搖號或抽簽變為輪候
目前執行的辦法對如何確定選房順序未作規定,實際工作操作一直實行的是搖號或者抽簽的方式。為使申請人可以預期自己能夠購房的時限,征求意見稿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購房證”順序號實行輪候制度。同時規定,按照輪候順序可以參加選房的申請人,可以根據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信息在規定時間內選擇一個房源進行登記。選擇購房的,申請人應當在選定住房后,當場簽訂選房確認書,并在規定時間內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放棄選房的,可以按照原順序號再輪候一次;再次放棄的,重新排序輪候。
同時,為了防止有購房證的市民無限制地輪候選房,原則上給予兩次機會按原順序號選房,第三次放棄的,重新排序號。
單套面積
控制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
目前執行的辦法規定“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積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總套數的6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同時規定“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住房狀況、家庭人口及市場供求等因素可適當調整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
轉讓規定
政府可回購經適房
原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取得權屬證書5年后,可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部分,出售人應當按規定向市人民政府繳納收益。原辦法不涉及政府回購事宜。
此次征求意見稿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了政府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優先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可優先回購。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時,購房人應當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相關規定
放棄資格買商品房可獲補貼
與老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還首次提出了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制度,取得“購房證”的家庭自愿放棄購房資格轉購普通商品住房的,對其購房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內部分給予一定的貨幣補貼。
另外,征求意見稿規定,每年公布一次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基準價格。
集資建房不得有利潤
針對一些企業集資建房算作經適房的情況,此次出臺的征求意見稿規定,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集資合作建房。集資合作建房不得有利潤。
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必須是符合征求意見稿規定條件的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
經適房明確為有限產權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購房人可以在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取得完全產權后,經濟適用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同時,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原辦法對此未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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