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套房子,除了房款外還需要繳哪些稅費?對于購房者來說,能說清楚的恐怕沒幾個,這就給一些想鉆空子多收錢的開發商留下了可乘之機。
上周,鄭州市房管熱線共接到1024個咨詢、投訴電話,鄭州房地產網“局長信箱”收到127封電子郵件,投訴類案件均已轉交有關部門解決。我們為您選取的一起典型案例,正是與開發商亂收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
【典型案例】
購房者繳住房交易手續費?
鄭州市民李先生投訴稱,他在2005年購買了一套金水路上興達通苑小區的住房,該樓盤由河南興達置業有限公司開發建設。2009年11月份房產證發放,李先生按開發商要求繳納了400多元的住房交易手續費。領取房產證后,李先生要求開發商報銷這筆費用,但開發商卻稱應由業主自己繳納。開發商是否涉嫌重復收費?住房交易手續費到底該誰繳?李先生希望鄭州市房管局給予幫助。
【立馬調查】
預售房交易費由開發商繳
鄭州市房管局開發辦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向興達置業了解情況,興達置業堅持稱“住房交易手續費應由業主自己繳納”。隨后,開發辦工作人員在鄭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查閱了相關收費文件。
對于住房交易手續費,鄭價公[2003]5號文規定,該費用按建筑面積收取,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轉讓方(開發公司)承擔;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辦理轉讓手續免收轉讓手續費;首次上市交易的,減半收取。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交易的,減半計收轉讓手續費。
“新建商品住房指的是預售商品住房,存量住房指的是現房出售!编嵵菔蟹抗芫珠_發辦工作人員向記者解釋,根據這一規定,李先生繳納的住房交易手續費應由開發商興達置業承擔。
【協調有果】
開發商退還業主400多元
經過鄭州市房管局協調,最終,開發商興達置業同意按鄭價公[2003]5號文規定,退還李先生繳納的400多元住房交易手續費。記者昨日獲悉,李先生已領到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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