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驢友”是對戶外運動、自助旅行愛好者的一種稱呼,如今越來越多的愛好者加入到“驢友”這一隊伍中,但是由于大多數“驢友”沒有經過系統培訓而缺乏必備的野外生存經驗,時常有“驢友”受傷乃至死亡的悲劇發生。
日前,我市兩級法院審理一起因山洪暴發導致“驢友”死亡的案件,而這幾名“驢友”死亡地點靠近景區,景區是否應該對死者的死亡承擔責任,這一問題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案情回放
“驢友”露營被山洪卷走
。玻埃保材辏吩拢v馬店市新蔡縣“驢友”許鐸通過QQ通訊軟件發信息,預約QQ群的“驢友”到內鄉縣北部山區的景點游玩。7月21日許鐸攜妻子、孩子與駐馬店市“驢友”崔衛、崔強、詹國、劉真、王強等8人一起騎摩托車趕往內鄉縣北部山區,當日下午漂流后,由于天色已晚,8人便在某景區山門外近河邊的平臺上搭起四頂帳篷夜宿。
當晚10時突降暴雨,3小時內內鄉縣降雨量達194毫米,而該景區也形成山洪。當天夜里,許鐸發現帳篷漏雨,一家三口便移至高處,同時還提醒了其他人,但其他人沒有搬走。凌晨一點多,山洪突發將仍留住在河邊平臺帳篷里的5名“驢友”卷走,其中,詹國、劉真、王強被洪水沖走身亡,崔衛、崔強僥幸逃生。
張霞是死者王強的妻子,今年3月份她一紙訴狀將該風景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1.8萬元。
法院審理
景區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內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強等一行8人,在景區山門外的平臺上搭建帳篷露宿。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王強,在山區尤其是在雨季汛期,應當預見在野外露宿隨時有危險發生的可能,且在同伴提醒后仍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景區的管理者應當在景區內盡到相應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王強露宿在景區的山門外,已超出景區安全保障的合理限度范圍。因此,景區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駁回張霞要求景區賠償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張霞不服,提起上訴。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也認為王強等人在搭設帳篷夜宿時未向景區告知,也沒有取得景區許可,張霞亦未能舉證證明王強與景區之間形成了旅游合同關系,景區對王強在景區外夜宿也不知情,故景區對王強沒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義務,市中級法院對張霞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死亡與管理不存在因果關系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認定問題,市中級法院民三庭法官魏春光介紹,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是指負有一般的安全保障義務的人,因違反其義務而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8名“驢友”夜晚在旅游景區大門外露宿并未向景區告知,也沒有取得景區許可,旅游景區既沒有為“驢友”提供任何旅游服務,也沒有因“驢友”夜宿景區外而獲得任何收益,旅游景區與8名“驢友”沒有形成明示的、默示的、法定的安全義務保障關系。
山洪暴發時,旅游景區也不知道8名“驢友”的存在,對8名“驢友”的安全狀況沒有注意義務,其對“驢友”的死亡不存在過錯,本案中,王強等人并未做好自助旅游的準備工作,在遭遇自然災害時,不能根據同行自助游組織者的提醒采取及時行動躲避危險,其行為本身存在過錯,是導致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旅游景區的未作為與王強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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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若溪登雜志封面 披純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