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縣人民法院整治企業周邊環境座談會現場映象網南陽訊(記者 房松玉 通訊員 楊建敏 張長海)針對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現象,為給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6月29日,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法院少審庭的法官們來到淅川縣九重工業園區就被告人王某涉嫌盜竊一案進行回訪,并與企業代表座談。
2014年初,家居淅川縣九重鎮的王某同父親王某某(另案處理),以每月兩萬元的價格從湖北丹江口市租來一輛貨車,通過他人介紹在該鎮某公司從事拉炭粉生意。為了賺更多的錢,同年3月王某某將這輛租來的貨車開到鄧州一汽車修理廠進行改裝,在貨車底板加裝整體的夾層水箱,并設置了暗閥門。隨后,王某或王某某在每次開車進廠拉炭粉之前,都會先在水箱里加滿水,空車進廠過磅后車上裝滿炭粉,再找個沒人的地方將夾層水箱里的水全部放掉,最后出廠過磅。這樣,每次一車可以多裝大約3噸的炭粉,額外贏利1300元左右。
2014年6月11日,公司在組織人員對廠內的運輸車輛進行復磅檢查時,發現了王某某的貨車改裝一事,其本人對此事予以承認。公司向當地派出所報案,要求依法追究王某的法律責任。同年8月8日,王某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淅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3月至6月之間,王某駕駛車輛以“沖磅”的形式,先后15次盜竊該公司炭粉大約51噸,按銷售價每噸500元計算,總價值約為25500元。案發后,王某家人主動與淅川縣某公司協商,并支付了6萬元賠償金,取得諒解。另查,2012年10月30日,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淅川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并已賠償受害方損失,取得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但鑒于被告人王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法實行數罪并罰。為保護企業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淅川縣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據了解,自5月份以來,該院已先后5次組織11名法官深入企業,通過上門走訪調研、宣講法律知識、接受法律咨詢等方式,共巡回辦案3起,接受法律咨詢74人次,發出司法建議6條,以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為企業排憂解難,受到了企業的歡迎和好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