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的好: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郭某依靠在玉礦打工的便利,叫上哥們兒一起去偷礦上的玉石,誰承想,剛動手便被抓獲,哥倆兒的發財夢破,一起踏上了不歸路。近日,南陽市臥龍區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分別判處郭某有期徒刑四年,朱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各處罰金10000元。
2014年10月25日下午,郭某在市內一玉礦打工出礦渣時,發現礦內洞壁上采出藍色玉石,萌發了偷玉石大賺一筆的念頭。于是,當天晚上郭某給朋友朱某打電話聯系,二人預謀盜竊洞壁上的玉石。第二天下午13時許,郭某、朱某趁周日玉礦休息無人之機,竄至玉礦內,通過工人進出工作礦洞口上方幾十米處的小洞爬進玉礦內,用鐵錘將礦洞壁上的玉石砸掉大小不等玉石13塊35公斤、碎玉18公斤,裝進編制袋內,正準備離開時,聽到有人進洞,二人扔掉玉石從原路返回,在洞口被玉礦巡邏人員抓獲。經南陽市臥龍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玉石價值20.1萬元。案發后,玉石已發還被盜單位。
南陽市臥龍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伙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系共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鑒于二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無前科系偶犯,可酌定從輕處罰。最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