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徐 蕾 通訊員 王慶善
牽引車司機宋某移車時不慎從車上墜落,最終被自己駕駛的車輛擠壓致死。這樣一起離奇事故讓宋某也有了四種矛盾的身份:肇事者和受害者;司機和第三人。正是由于這幾種矛盾的身份,讓宋某家屬隨后的索賠也變得復雜起來,那么保險公司該不該對宋某家人進行賠償?昨日記者從臥龍區法院獲悉,此案經我市兩級法院審理,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死者家屬63萬元。
事故:司機移車擠死自己
2014年6月13日晚5時59分,牽引車司機宋某在未關車門的情況下,將停放在奧博陶瓷市場西停車場內的牽引車啟動。該車向后移動時,意外發生了,宋某從自己車的左前門墜下,此時牽引車處于無人駕駛狀態繼續向后移動,旁邊停放的是劉某的半掛牽引車,而宋某正好墜落在兩車之間,經兩車碰撞、擠壓,宋某當場死亡。
這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宋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是造成該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
宋某生前是我市一家裝飾公司的員工,其父母年邁,兩個孩子還未成年。因宋某駕駛的車輛投有責任限額為122000元的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55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2014年11月,宋某家人將宋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和劉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72萬元。
爭議:他是司機還是第三人?
庭審中,宋某究竟是司機,還是第三人?成為本案爭論的焦點。
保險公司稱,根據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和本車人員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第三人。據此,保險公司認為,保險車輛上的駕駛員不屬于本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第三者”。宋某發生交通事故時,他是本車司機,屬車上人員,不是保險車輛的第三者,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宋某家人認為,事故發生時,宋某的車輛處于無人駕駛的失控狀態,宋某是在車外死亡的,此時宋某并非車上人員,符合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法院:司機墜車后變第三人
臥龍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宋某從自己的牽引車上掉下后,他的牽引車與旁邊停放的劉某的牽引車共同擠壓,從而導致了宋某死亡。宋某從自己的牽引車上掉下后被擠壓致死之前,已不是車上人員,也不是被保險人,而是從本車人員轉變為第三人。因此兩輛牽引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宋某家屬支付賠償金。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保險在責任限額內支付。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兩家保險公司賠償宋某家人各項損失共計63萬元。判決下發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中級法院。日前,市中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