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經濟報記者 張治中 通訊員 馮云虎 姬曉冬) 承包工程卻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致使施工工人墜落地面死亡。9月10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13年7月7日,被告人劉某承包南陽市某有限公司的車間通道雨淋棚工程,并組織人員施工。但該工程承包商劉某、施工負責人楊某在組織人員施工時,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工人未持證上崗、沒有戴安全帽、沒有系安全繩、沒有設置安全網等)。同年7月21 日9時許,施工人員陳某從雨淋棚上墜落至地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被告人劉某賠償死者陳某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5萬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楊某作為負責生產作業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未提供安全生產條件,致使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鑒于被告人劉某和楊某自案發至庭審當中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宣告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