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由開封市檢察院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的原新鄉市常務副市長賈全明,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上繳國庫。
檢察機關查明:2007年2月至2014年3月,賈全明在擔任新鄉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城管、交通、國土資源等職務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809.5萬元、價值人民幣31萬元的購物卡和美元8000元,在規劃審批、控規調整、容積率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案發后,賈全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并積極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去年,省紀委廉政周刊手機報曾對賈全明案件進行了剖析。文章稱,作為第一代援藏干部的后代,賈全明的父親進藏20年,母親進藏15年,他們把美好的青春年華都獻給了祖國建設。對賈全明的成長,父親傾注心血,反復念叨的話就是叮囑:“教育別人,要管好自己。”
最初的賈全明并沒有忘記父親的囑托,他從基層的團委書記一步一個腳印干起,30歲即成為舞陽副縣長,直到任職新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一路走來,仕途順利。但在順境和成績面前,他沒有很好地把握自己。
賈全明反思自己違紀違規的根源是放松理論學習,忽視廉潔從政教育,他認為學習活動特別是廉潔教育是虛的,對自己的仕途發展沒啥影響。
在“朋友”們的歌功頌德聲中,賈全明以績掩德,逐漸在生活中松動了自我約束、自我警醒的“緊箍”,把自我放松作為自我開脫的“護身符”。接受宴請、收受禮金自然成為常態,身陷“圍獵”而渾然不覺。
文章最后說,“一個人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自己。”對領導干部來說,不怕物質誘惑多么熾烈,就怕內心自律潰敗;不怕監督存在留白,就怕不能戰勝“心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