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龍某麗曾有過抑郁癥求醫記錄,且曾于2003年左右有過自殺舉動;另一方面,其同村的村民也在證言中稱,感覺龍某麗精神方面有點不正常。

  一名司法界人士也認為,龍某麗手上持有的氯氮平系一種治療嚴重精神病的藥物,如果沒有重病,醫生并不會開出這樣的藥物。

  不過龍某麗本人并不能出具有效的精神病就診病歷。法庭上法官問龍某麗,去看病開藥時是否有家人陪同,她表示是單獨前往看醫生,主要是治療失眠。

  而檢方則出具了康寧醫院為其所做的精神鑒定,鑒定顯示其在案發期間并無精神障礙,只是有不健康的人生態度等。

  辯護

  未及時剝奪監護權

  龍某麗的辯護人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建農認為,這一案件值得關注的是,多方面的情況已經顯示出,龍某麗并不具備監護能力,但是有關部門未能剝奪其監護權,將孩子進行妥善安置,最終導致慘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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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剝奪監護權

  實踐始于2月

  據悉,1987年開始實施的《民法通則》以及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均有相關剝奪監護人權利的條款。不過由于沒有具體落實各部門的責任,一度成為“僵尸法條”,無從實施。

  直到2014年12月23日,“兩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門聯合頒布《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并于2015年1月1日實施。這一意見中明確了公檢法等機關在處理剝奪監護人權利案件中的責任。

  另據報道,由于另案11歲的受害人小玲(化名)曾多次遭生父性侵,徐州銅山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小玲父母的監護權,由銅山區民政局接管。這是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也是“兩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聯合制定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頒發后全國第一例司法實踐。

  據悉,深圳目前并沒有該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