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報融媒·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趙市偉 沈永祥
近年來,“狗狗咬人”的事件屢見報端,如何規范養狗安全已迫在眉睫。
許昌市民劉女士被路邊突然躥出的小狗驚擾致使摔傷骨折,事后現身的神秘女子李某陪同送醫并為劉某墊付了醫療費,隨后卻稱自己不是小狗的主人,拒絕承擔責任。12月3日,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判決李某賠償劉某各項損失3.4萬余元。
小區廣場散步,被突然躥出的小狗嚇住摔傷
7月的一天晚上,劉某同丈夫一起抱著兩歲的女兒到許都廣場散步,當他們走到廣場兒童樂園旁的臺階時,一條小狗突然躥出,劉某受到驚嚇摔倒受傷,其丈夫立刻撥打急救電話。
幾分鐘后,一名年輕女子李某趕到現場,陪同劉某一家人到醫院,用手機微信為劉某支付急診費1000余元,稍作停留后自行離開。劉某丈夫隨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劉某被診斷為右三踝骨折,住院19天,花去醫療費用2.4萬余元。
現身女子支付1000元醫療費行為是見義勇為?
但現身的李某隨后又突然消失,她到底是不是小狗的主人,為何會幫劉某墊付醫療費?為了揭開謎底,公安機關通過技術手段找到李某,并對其做了詢問筆錄。
經查,李某是許都公園附近一家公司的員工,事發時間點正是她要打卡上班的時間。但李某稱她在廣場散步時碰見了一名不太熟悉的男性友人,誤以為是這名朋友撞傷了劉某,才上前詢問傷情并陪同送醫,其行為是在替代男性友人向劉某好意施惠,屬于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女子被判賠償傷者3.4萬余元
因雙方各執一詞且協商賠償未果,劉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6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庭審中李某稱她在工作時身體不適,外出買藥途中遇到了男性友人,這與其在公安機關所做的詢問筆錄陳述不符,李某在事發后到達現場,并在工作時間陪同劉某就醫,其前后不一的陳述及墊付醫療費的行為并不符合見義勇為的外觀因素。
根據法律規定,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證明力明顯低于劉某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不能排除李某與小狗有飼養或者管理的關系。
另一方面,即便李某并非小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但其陪同劉某就醫并墊付醫療費的行為能夠說明李某知道小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因未舉證予以說明,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涉案小狗并未系好狗繩,由于小狗四處亂竄,導致劉某受驚嚇而摔倒受傷,劉某在事故中并無過錯,故其要求李某承擔全部損失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經核定,劉某的損失為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4萬余元,對于其他過高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判決生效后,李某履行了賠償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