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鄭州男子疫情期間居家辦公 遭單位工資減半發放 “這合理嗎?”》

  大象新聞·東方今報首席記者 付雨涵

  “疫情期間,公司通知我們居家正常辦公。復工后卻給我們說,工資減半發放,這合理嗎?”9月底,鄭州男子齊先生向記者“控訴”單位的不公正待遇。

  齊先生在鄭州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做工程師,今年8月初,受疫情影響,寫字樓封閉,公司暫時安排大家在家辦工,8月底才相繼回歸公司。9月底,齊先生的工資卻只發了一半,他向財務詢問,得知疫情期間,公司規定工資減半發放。

  “居家辦公是單位定的,在家也沒有影響工作進度,工資減半合理嗎?”因為這事,齊先生和公司鬧得頗不愉快。

  10月17日晚,記者聯系上齊先生,齊先生表示,經過調解,目前已經和公司達成和解,剩余工資已補發到位。

  那么,問題來了,疫情期間居家辦公工資減半合理嗎?

  “居家辦公,只要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出勤向員工支付工資?!焙幽洗阂俾蓭熓聞账魅螐埳俅罕硎?,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2020年疫情之下,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結合我省實際,曾發布《妥善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下簡稱“通知”),對疫情期間涉及到的勞動關系工作問題,做出詳細解答。

  通知里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崗位的,工資待遇由所在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對于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同時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開辟綠色通道,依法及時做好企業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工作。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另一個問題來了,疫情期間可以解除合同嗎?

  “當然不可以。”張少春表示,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值得關注的是,員工在家上班可以與用人單位約定工資待遇,只要不違反最低工資的標準,那么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就是可以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