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農民挖三株蘭花獲刑案”日前迎來轉機——昨日,案件當事人秦某某告訴華商報記者,5月24日,他拿到了盧氏縣法院的再審決定書。
農民挖三株蘭花被判緩刑
秦某某介紹,他是盧氏縣徐家灣鄉黃灣村村民,今年51歲,小學文化。2016年4月22日,他和村民秦某一起去相鄰的松木村采藥,在坡地上各自挖了一叢蘭草打算帶回家種養。沒想到返回途中被盧氏縣森林公安查獲。經河南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他們采挖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此后,他先是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7日,后又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盧氏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10月27日,盧氏縣檢察院以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向盧氏縣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12月1日,縣法院公開審理了本案,同年12月22日法院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
當華商報記者問秦某某,案件宣判時為何未上訴,生效后為何又申訴時,秦某某稱,他們一家三口都是農民,不懂法,也不知道蕙蘭是不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法院判他有罪,他們就認為自己有罪。所以法院宣判后,他在拿到判決書的當天,就向法院交付了3000元罰金。直到2017年四五月份,媒體報道他的案子,稱蕙蘭并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他才覺得自己是冤枉的,遂開始找律師申訴。
秦某某向華商報記者展示的“盧氏縣法院再審決定書”落款日期為2018年5月23日,文末這樣寫道: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判決存在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1、第242、第245條之規定,決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希望法院改判無罪并賠償
秦某某認為盧氏縣法院先前做出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再審,判決他無罪。在他和代理律師看來,蕙蘭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審法院認定惠蘭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主要理由如下:一是蕙蘭屬于普通植物,他所在地的山上到處都是,而且當地到處都在交易,有很多養殖蕙蘭專業大戶,養殖人員多、數量廣、種類繁,因此蕙蘭在事實上屬于普通植物。二是蕙蘭未列入《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第二批,也未列入《河南省重點保護植物名錄》。三是只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一、二級植物才不允許亂采亂伐,蕙蘭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因此就不存在亂采亂伐。而且他并沒有非法采伐,只是出于對花草的喜愛,將其移植到自己家中。
談到再審期盼時,秦某某稱,被判緩刑這一年多來,他不能離開本縣外出打工,只能靠種地維持生計,生活相當艱難。尤其是去年以來,孩子生病住院,他們一家向親朋借了不少錢,希望法院再審改判他無罪并做出合理的國家賠償,讓他在洗清冤獄的同時,多少為家里減輕一些經濟負擔。
秦某某的代理律師、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認為,盧氏縣法院的再審決定非常正確,他支持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并依法判決,由于案件未定開庭日期,因此不便過多評論。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