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巡視組從商水縣人民法院調卷發現,1993年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送達回執上并沒有陳大軍的簽字。
“社會上也曾有傳聞說判決書下達了,但是我一直沒有收到。”陳大軍表示,通過巡視組調卷,他第一次見到了這份判決書。
這份《周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送達回證》顯示,該裁定書的受送達人是陳大軍,但是在受送達人應該簽名或者蓋章的欄目中為空白,也沒有人代收。
回證的填發人為“王占山”,而案號的位置也是空白。
到底是誰負責送達該回證?走了怎樣的程序?何人經手?河南省政法委巡視組啟動了調查,責令兩級法院給出回復并糾正。
一字之差
巡視組責令糾正,但是周口中院和商水縣法院并沒有拿出調查結論,更沒有任何糾正措施。
“判決書沒有送達,簽字人不知道是誰,找到了一定追責。”陳大軍稱商水縣法院人如此解釋。對于追責,記者從知情人士處了解到,商水縣法院僅對何明舉予以通報批評。
陳大軍持續上訪,他的訴求包含了非法武裝扣車,妻子被嚇致癱瘓,還有判決書未送達的責任追究。
商水縣法院專門安排了副院長段立成負責陳大軍的案子。
2010年,段立成找到了陳大軍,告知他“問題快解決了”,但是要求陳大軍簽署一個“信訪保證書”。
陳大軍記得,他按照段立成的要求做筆錄時表態:“在我的問題沒有處理好之前我暫不上訪。”
結果是,保證書簽署之后,案子再一次石沉大海。
據陳大軍轉述,負責處理此事的商水縣法院副院長段立成,曾經在法院公開說:“改了一個字,就把陳大軍解決了。”知情人透露,段立成將“暫”字去掉了。以至于陳大軍的案子擱淺至今。
判決書效力
案子石沉大海后,陳大軍繼續上訪,同年,商水縣副院長張華偉接手陳大軍的上訪案件,他讓陳大軍寫了賠償申請,似乎,解決問題指日可待。
但是遞交了半年之后,陳被告知“申請書丟失”。陳大軍重新遞交之后,等到開庭審理。
2011年11月,陳大軍向商水縣人民法院起訴,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就該院違法扣押貨車給其造成重大損失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項目包括其妻子的醫療費、生活費、精神損失費、喪葬費、貨車運營損失費、修理費、陳大軍的誤工費等。
2012年商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11)商法賠字第3號判決,駁回陳大軍的賠償申請,依據正是來自周口中院那份并未送達的判決書,稱“申請人陳大軍和張金生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屬無效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雙方為此所受損失,應自行承擔。”
2013年,周口中院同樣依據那份并未送達的判決書,駁回了陳大軍的賠償申請。
2015年7月1日,記者就此事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商水縣法院相關部門求證,沒有任何回音。
陳大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申訴,2013年河南省高院作出(2013)豫法賠監字第1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了賠償請求。該通知書并沒有提及1993年周口地區中院再審的判決是否有效。
而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商水縣人民法院扣押車輛的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問題的批復》,認為陳大軍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調整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權利。”河南博揚律師事務所主任常伯陽認為,商水縣法院法官持槍扣押陳大軍財產,造成其妻子癱瘓致死,其危害結果持續到2003年,而《國家賠償法》施行的時間是1995年1月,顯然適用于國家賠償法。
“按照法律規定,判決書必須在15天之內送達當事人,而周口中院的裁定書22年不予送達,商水縣法院私自藏匿,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呂海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