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確處理具體案件的同時,于海燕依法嚴格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2012年在審查一起特大盜竊案中發現存在漏犯,她及時指導偵查,漏犯潘某被抓獲并依法提起公訴,最終潘某以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5000元,準確有力地打擊了刑事犯罪分子,維護了法律權威、公平正義。

  于海燕作為承辦人依法提出抗訴2案9人均取得改判。2010年提出抗訴的姚某強奸一案,一審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收到判決已近年關,于海燕加班加點,于臘月二十八向法院送達抗訴書,二審法院采納檢察院抗訴意見,加重了刑期,直接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有力地維護了被害女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尊嚴。2012年提出抗訴的趙某等八人敲詐勒索一案,法院最終采納檢察院量刑建議,對八名被告人全部改判緩刑,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