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高晨印象最深的是,考試之前,有位老師向考生面授機宜,“他會教你如何利用交卷的時間偷看卷子,如何偷看旁坐的機讀卡,如何在考試作弊被抓后向老師解釋等,甚至告訴你如何在考前‘效勞’監考老師,最后還溫馨提示一句,‘考試前,先把周圍同學的成績情況掌握好,不要抄到差生’”。
一名有過高考復讀經歷的大學生告訴記者,他也聽到過類似的話,在復讀班里,老師會向他們面授作弊要點,“高考時偷看別人試卷是沒關系的,能看盡量看,監考老師出于不得罪人的心理,一般都會睜只眼閉只眼。只要不傳遞紙條或是夾帶,不留下明明白白的物證,多半沒什么事”。
記者了解到,與以上這些比較直接、明顯的作弊手段相比,高科技作弊可謂年年翻新,一些新型高考作弊手段令人產生間諜電影的感覺,比如:眼鏡式信號發射器,將微型發射器裝置在眼鏡腿中,用微型開關控制;口香糖式骨感發射器,只有口香糖大小,可以放在口腔內,通過牙齒震動控制信號發射;專用作弊礦泉水瓶,與普通瓶子外觀一樣,但底部是個LED顯示裝置,當水喝至三分之一水位處時,水面就會折射出瓶底的信息。
山西省教育科學專項課題“高考作弊行為及防范機制研究”,通過對我國近年來媒體曝光的近40個高考作弊案件分析,發現我國高考作弊的方式主要有9種: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作弊;教師組織策劃下的學生作弊;考試監考人員失職或瀆職背景下的作弊;考試監考人員泄密作弊;教育行政官員利用職權幫助子女作弊;利用高考移民作弊;利用高考加分作弊;偽造、變造考生檔案作弊。
據介紹,其中的主要特點包括:團伙作弊居多,甚至跨地區作案;高科技作弊凸顯;教師等容易成為作弊的組織者、參與者;考生家長是許多高考作弊案件的始作俑者;個別地方高考作弊普遍化;一些高考作弊橫跨多個系統。
打擊高考作弊法律存漏洞
應該說,不管是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還是各地嚴格的考場監管,都已經告訴考生,高考作弊將付出巨大的代價。但是,為何仍有人置“史上最嚴”于不顧。
業內人士認為,打擊高考作弊的軟肋依然存在。
參與山西省“高考作弊行為及防范機制研究”課題的一名研究人員告訴記者,打擊高考作弊存在法律空白,懲處力度不夠。對于高考作弊行為,我國目前主要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教育部出臺的臨時性規定等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定罪量刑。但不論是教育部規章,還是國家刑法,其處罰力度普遍較小,不足以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現有的處罰力度對某些當事人而言,違規成本并不高,給人的感覺是這種處罰無關緊要。再者,在高考中團伙作弊頻頻出現,而現行刑法對于懲治非考生的作弊團伙還存在很大空白。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現行法律的缺失,打擦邊球,伺機作案。案發后,相關人員得不到應有的懲處,反過來還會助長不法分子再次作弊的氣焰。
教育專家熊丙奇認為,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即便如此,我國對考試作弊的處罰還是偏輕。一方面,本該進行司法處理的,一些地方只是輕描淡寫地進行行政處理,比如,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而在境外,代考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如,2010年5月,一名18歲的內地學生被請到香港做“槍手”,他持假身份證替香港考生應考美國大學入學試,收取2500港元,后在香港觀塘法院以串謀詐騙罪被判入獄半年。另一方面,就是明確進行司法處理的行為,往往也不按司法進行處理,理由是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比如,每次泄題事件發生后,不是由司法機關第一時間介入調查,而是由教育考試部門自行組織調查。而按照我國刑法,泄露國家統一考試試題,就是泄露國家機密,因此,這根本不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
對此,熊丙奇建議,打擊高考作弊,應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刑法,對考試違規、違法行為進行嚴肅問責。建立司法機關第一時間介入調查的基本原則,而不能事先由教育部門自行調查,再視情節輕重移交司法機關調查。眾所周知,不論是考題泄露,還是考場出現里應外合的作弊事件以及團伙性作弊,教育考試部門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僅教育考試部門自身進行調查,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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