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審判長宋濤給上訴方調解
審判員王彬給被上訴方調解“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6月28日,擔任審判長的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宋濤,在鎮平遮山鎮巡回審判現場宣判道。
現場消息,由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宋濤、郭彤影、王彬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宋濤擔任審判長,書記員廖靚擔任法庭記錄,對一起發生于2015年12月18日18時柳盧公路某路口的交通事故上訴案件進行巡回審理。
當庭獲悉,未購買機動車強制險的上訴人薛某,在駕輕型貨車掉頭時,與未取得交通駕駛證且酒后駕駛無牌機動三輪車的唐某相撞,致唐某面部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小腸腸系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小腸部分切除構成九級傷殘的交通事故。
一方違反交通法規,掉頭時未盡到注意及避讓義務,且所駕車輛未購買強制險,另一方在無證情況下酒后駕駛無牌車輛。鎮平縣交警隊認定雙方負有事故同等責任,自然合法合情。
而原審鎮平法院經查明審理后,判薛某限期賠償唐某187752.21元,駁回唐某其他請求,致使一審被告薛某不服,提起上訴。
薛某認為,原審法院對唐某按城鎮戶口標準計算傷殘傷殘賠償金違背事實,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按照農村戶口標準計算賠償數額,且原審法院對精神撫慰金的判決標準過高,與事故責任劃分不符。
薛某的上訴意見,在巡回法庭成為本案焦點。
辯論階段,薛某代理人說,按照賠償標準要求來說,被上訴人未提交其在鎮平縣石佛寺長期做生意的證據,所以不能按照城鎮標準。唐某代理人,你可以到石福寺去問去核實,我們在那都好幾年了。
后法庭經核實了解,唐某確在石福寺做石頭買賣生意,且長期居住在不遠的鎮平縣城內。
依據情況,法庭對雙方進行當庭調解。審判員王彬和唐某代理人說,大家各退一步,適當減少一審賠償金額,早點賠償到位對患者有利。唐某代理人同意王法官說法,而在另一旁的薛某代理人,經審判長宋濤,審判員郭彤影、王彬耐心勸解,與薛某聯系說明情況后,薛某仍不同意賠償的首次多賠付要求,稱協調后需賠付的15萬元首次賠付只能有5萬元,剩下的分三年付清,原因是薛某家里確實困難。
唐某代理人此時表示:“對方當事人,在唐某住院后一直都未曾露面,僅在交警隊時給過2000元,住院花費十來萬,現在法官們從南陽專門下來二審,他們還說首次只給5萬元,連住院借的賬都不夠還,還要照顧老人,對方就沒有一點真誠的態度……”
調解不成,自然有了開頭的最終宣判結果。
審判員王彬在庭審后表示:我們之所以選擇通過巡審的方式審理該案,主要是想通過審理給大家以警示和提醒——城鎮賠償標準和農村賠償標準是按照實際居住地所居住的時間而定;也希望大家看到違反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所帶來的后果,依法依規完善機動車相關手續,謹慎駕駛,從根本上降低事故發生的幾率,減少交通事故給本人及家庭、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傷害。 (白丞博 劉亞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