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物質生活水平和教育條件的提高,一10歲小女孩要求父親增加撫養費,其訴訟請求依法獲得法院支持。7月12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許某支付原告每月400元撫養費至原告年滿十八歲止。
據10歲原告李新訴稱,其母親與被告許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7年11月被新野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李新跟隨母親生活,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120元至其年滿18周歲止。
“判決生效后,許某并未支付我撫養費,且由于我及母親生活困難,沒有收入來源,故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每月支付我撫養費,由原判決每月120元增加為每月400元。”女孩庭上表示。
而許某經傳票傳喚期滿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辯及證據。經該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該院予以采信。
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新要求增加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依據李新的實際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的條件,并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撫養費可根據原告的請求每月為400元。被告許某經公告傳喚期滿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可以缺席審理。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杜明 宋豫 張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