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龍法院:高速公路上的飛來橫禍本報記者 呂文杰
“我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的車道上正常行駛,車前面突然出現一個人,我急忙打方向躲避,最后車撞在了山體上。”日前,臥龍區法院辦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呂某駕駛自己的轎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為躲避一個突然出現的行人,車輛不慎失控側翻,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受傷。
對于本案,除了那名突然出現的行人需要擔責以外,負責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是否需要作出賠償?
小轎車撞在了山坡上
去年1月17日晚上,呂某駕駛小型轎車在南陽高速公路某段上行駛,看到一個人跨越欄桿從路邊躥出。為避讓這個行人,呂某趕忙打方向盤,結果車輛失控,撞到道路右側山坡上,車輛當場側翻,呂某及乘客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呂某支付1200元施救費,并將車輛送往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支出車輛修理費55000元。
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確認該事故系呂某為避讓高速路上突然出現的行人而發生的交通事故。
呂某認為, 他在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的封閉型公路上行駛,領取了公路通行卡,繳納了車輛通行費,與高速管理處已形成高速公路服務合同關系。但高速管理處讓行人自由進入高速公路,又沒及時采取阻止、清理措施,是其經營管理不善,未盡職盡責,致使事故發生。對此,呂某認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隨后,呂某向法院請求判令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賠償車輛修理費、施救費、交通費共計56600元。
高速公路管理方擔責
法庭上,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卻認為,為防止行人和動物進入高速公路,他們已經設置了高速公路隔離柵、路柵、隔離護欄等設施,已經盡到了自己的注意義務。行人違章進入高速公路,并非其疏于管理的過錯責任。
呂某為了維護行人的生命安全,根據“緊急避險”的法律規定,可向引起險情發生的行人追償。呂某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作為高速公路的經營者、管理者,行使向過路車輛收取通行費的權利,同時應恪盡職守,履行勤勉、謹慎的注意義務,確保高速公路安全高效、暢通無阻。呂某繳納通行費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權利,雙方形成了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務合同關系。因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盡到對路面異常情況及時發現、未履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義務,致使呂某為避讓該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現的行人而發生交通事故,構成未及時消除路面障礙的違約責任,故對于呂某造成的損失,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負有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高速公路方提出的呂某發生交通事故屬于緊急避險這一說法,法院并不采納。法院認為,高速公路高效封閉的交通設施,駕駛人在正常的高速公路高速行駛,完全有理由相信高速公路設施環境處于完好、安全的狀態,對于突然出現的行人,如果采取措施不當,很容易造成車毀人亡的后果。呂某在此情況下,不顧個人安危,避讓行人,造成損失,若損害后果由其自己承擔,不符合公平原則。
最終,臥龍區法院一審判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賠償呂某各項損失45260元。
行人到底有多危險?
就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危險,記者采訪了民警。
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隊民警張守道分析,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車輛的行駛速度本身就很快。特別對于大型客貨車來說,駕駛室本來就很高。對駕駛員來說,行走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人目標較小,發現率很低。同時,大型車經過時會形成負壓,如果行人離得太近,有可能會直接被卷進車輪。
高速交警曾做過調研,一輛載重30噸、時速為60公里~80公里的貨車,在發現前方有行人后,緊急制動時間至少需要2秒,距離最少35米,這還是白天的情況,夜晚時間和距離要求更長。一旦行人突然出現在高速公路上,車輛規避的難度也很大。由于大貨車在行駛中會有正常的顛簸,所以即使在不慎撞倒行人甚至碾軋過之后,也不容易意識到。
同時,高速交警特別提醒大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對于行人違法橫穿高速公路與機動車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因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規定,如機動車駕駛員屬于正常駕駛無超速等違法行為,交警部門一般會認定由行人一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