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會
走進內鄉縣衙,來自全國各地的游人都要在縣衙的大堂前拍照留影,這是因為大堂不僅是內鄉縣衙的主體建筑,更是內鄉縣衙建筑群的地標性建筑。
大堂建筑及功能
大堂也叫公堂、正堂、公廳、正廳等,是知縣發布政令、舉行重大典禮和公開審理重大案件、迎送上級官員的地方。它高大雄偉、古樸肅穆、蔚為壯觀,矗立在高于地面二尺余的臺基地上,為單檐飛櫞硬山式建筑,面闊五間,22.3米,進深三間,12.37米,總面積273.8平方米。大堂始建于元朝大德八年(1304年),明洪武二年(1369年)重建,明崇禎十五年(1642年)遭李自成農民軍毀壞,清康熙五年(1666年)又修補,清咸豐七年(1857年)被捻軍毀壞,清光緒十八年(1892年)章炳燾重建,沿用至今。
大堂是整個衙門的中心建筑,它和二堂、三堂組成了縣衙中軸線上的三大主體建筑,分別比附北京故宮的太和、中和、保和三大殿建筑而成。在明清時期,知縣為了加強他在百姓心目中的威望和政治影響,對大堂內的辦事活動非常講究,除重大活動外,以期“日與百姓相見”,有時對某些“不逞之徒”要“坐大堂對眾杖之”,甚至“示以不測之威”,以懲一儆百,教育多數百姓,由此可見大堂的重要作用。其他如新官到任、排衙、鞭春、送學、賓興等,都要在大堂進行活動。
在大堂的正上方懸掛著“內鄉縣正堂”行楷金字匾額,堂前黑漆廊柱上有抱柱金聯:“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負民即負國何忍負之。”此聯是清康熙年間刑部尚書魏象樞所寫,在古代封建社會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下,掌控著一縣行政、立法、司法大權的知縣,在缺少外部有效監督制約的情況下,仍以這副清代名聯作為座右銘,時刻自重、自省、自警和自律,其精神誠然可嘉。
大堂內部陳展
堂中央有一設施叫“暖閣”,是專為知縣審案設的公堂,正中擺放著三尺公案,上面放著審案用的文房四寶和紅、綠頭簽。綠頭簽是捕簽,用來捕人的;紅頭簽是刑簽,下令動刑的。在這里簽和簽筒還有一個妙用:一個簽筒的容積正好是戶部頒定一斗(10355毫升)米的容積,一支簽的長度也正好是一尺(33厘米)的長度,如有短斤少尺案件發生,知縣當場即可衡量,若奸商為財不仁,當堂就給以杖責或罰以重金。正面屏風為可供開啟的格扇,供重大禮儀活動時官員穿堂而過,上繪“海水潮日圖”,寓意為官者要明如日月,清似海水。圖上的飛鳥叫“白鷴”,是正五品文官的標志。過去一般的縣設的是七品官,而內鄉規格較高,設的是五品官。主要是因為內鄉地處在鄂、豫、陜三省交界處,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另外,內鄉過去統管轄區較大,它統管了現在的西峽全境,以及淅川東南的幾個鄉鎮,所以封建時代在內鄉為五品官者不乏其人。
暖閣頂棚中心大方格內為太極八卦圖,意為內鄉縣衙是按堪輿學說八卦方位圖的含義而進行布局設計的。周圍44個小方格內,各繪一只仙鶴朝中間圓心飛去,象征周天子劃天下為方圓。暖閣前保存兩塊明代跪石,一塊為原告石,一塊為被告石,因為有的案件涉及同案犯,所以被告石比原告石長。原告石完好無缺,被告石傷痕累累,由此可知當年不知有多少人被屈打成招或當場打死。縣志記載,營建內鄉縣衙的知縣章炳燾在堂訊時“往往一笞數千,甚而有立斃杖下者”。他在內鄉歷任九年,把內鄉治理得很好,但行刑過嚴、濫用刑法是其一大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