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李瑋 萌友 胡云峰 張玉明/文圖

  中牟警方昨天(8月27日)拘留一名在朋友圈辱罵交警的男子。鄭州港區(原中牟縣三官廟鄉)的李某因自己的車輛違法停車被交警貼條,為泄私憤在朋友圈辱罵執勤交警,被中牟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據了解,此類案例在中牟尚屬首例。

  8月23日,一條辱罵中牟交警的微信驚現在朋友圈,文字污穢不堪,影響極其惡劣。

  8月23日早上7時42分,中牟交警朱廣杰等人對城區停車亂象進行治理時,發現順發路與濱河路交叉口北50米遠處有幾輛機動車違法停放,且駕駛員不在現場,他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次對違法車輛進行了拍照取證,粘貼違停告知單。

  上午8點30分左右,車牌號是豫AQXXG6的車主李某某來到自己的車前,看到前擋風玻璃上有違法告知單,李某看到違法告知單上違法行為一欄寫明: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違法代碼1039。李某就以其弟在車內睡覺為由,到交警大隊復議,后經調取當時的監控錄像證實,李某的車內確實沒人。回到家后,李某深感不服,大約9點左右,李某在自己的朋友圈發出辱罵交警的微信。在這條微信中他把交警說成是“傻逼”,說成是“豬”,說成是“孫子”。微信發出后,在網上迅速傳播,不少民警都看到了這條被多次轉發的微信,要求嚴懲這樣的不法之徒。

  在微信迅猛傳播的同時,交警大隊領導聞訊后,立即指示要對此事件進行嚴查。后經城關派出所書面傳喚,8月27日下午李某經過反復思想斗爭后來到城關派出所投案。城關派出民警所在審理過程中,李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中牟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以尋釁滋事對李某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法律知識普及:

  在這個案例中,李某觸犯了《治安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尋釁滋事,在這里記者也查閱了相關的法律條文。

  1,尋釁滋事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