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南擬出臺社會信用條例 守信者在教育、就業等方面將享受便利
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米方杰/文圖
今年9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11月25日,在河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聽取了關于《條例(草案)》審議修改情況的報告。

失信信息披露期最長五年
守信信息可長期公示
社會信用信息通過公開公示、政務共享、授權查詢等方式披露。《條例(草案)》明確,信用主體守信信息可以長期公示。而信用主體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依照有關規定執行,最長不超過五年,超過披露期限的轉為檔案保存。
同時,信用主體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其失信信息披露期屆滿尚未被移除名單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名單之日。而法律、法規對社會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內,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者作出失信行為認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者公共信用細膩提供單位應當一個工作日內修復。
根據《條例(草案)》,適用簡易程序對自然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然人違法行為輕微,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若有異議
可申請核查
《條例(草案)》明確,未經依法確認的水電氣暖、通訊、有線電視、網絡等公共事業以及物業管理欠費信息,不得作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
擬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應當以書面方式履行事前告知程序。告知內容包括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依據、理由、懲戒措施,異議申請的權利等。有異議的,由認定機關或者組織核查處理。信用主體對認定機關或者組織核查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條例(草案)》明確,省、省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應當向信用主體免費提供自身社會信用信息查詢服務。信用主體認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社會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披露、使用等過程中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如需向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將核實后的信息記錄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守信者將處處受益
在教育、就業等方面享受支持和便利
對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條例(草案)》明確,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將實施相關激勵措施。
具體來說,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應當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列為選擇對象;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給與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符合規定條件的,在日常監管中減少檢查頻次;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給予支持和便利;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優先推薦評優評先等。
違背信用承諾取得行政許可的
最高罰款200萬元
記者留意到,根據《條例(草案)》規定,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未按照法律規定程序認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將不應當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應當立即從名單中予以移除,給信用主體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草案)》明確,信用主體違背信用承諾取得行政許可的,由行政許可機關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信用主體未被信用承諾獲取非法收益的,由縣級以上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收益。并處非法收益三至五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