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南高校學費標準15年未變 公布三種調整方案 聽證會下月舉行
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王姝/文圖
11月25日,河南省發改委發布《2019年河南省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標準聽證會公告》,將于12月10日上午舉行聽證會。隨公告出爐的《河南省公辦普通高校學費標準調整方案》,公布了三種河南省公辦普通高校學費標準調整方案,學費上調幅度在18.92%到24.46%之間。為何要漲學費?會帶來哪些影響?如何保障困難學生順利入學?方案就這些問題進行說明。

方案:上調幅度在18.92%到24.46%
《河南省公辦普通高校學費標準調整方案》提供了三個調整方案。方案一平均上調金額本科1068元/生·年、專科470元/生·年,平均上調幅度18.92%,調價水平在三個方案中最低。方案二平均上調金額為本科1348元/生·年、專科515元/生·年,平均上調幅度22.65%。方案三平均上調金額本科1466元/生·年、專科548元/生·年,平均上調幅度24.46%,上調幅度在三個方案中最大。



這三個方案有哪些區別?方案一適當拉開學校、學科之間收費差距,并向“雙一流”建設高校,具有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權高校和優勢特色學科傾斜,賦予高校一定收費自主權,允許其在規定幅度內自主確定標準,但對專科支持力度相對不夠大。方案二適度調高本專科基準學費標準,加大理工類學科發展支持力度,“雙一流”建設高校、具有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權高校在規定幅度內可自主確定標準,與河北、山西等鄰省去年調整執行的標準接近。方案三較大幅度提高了本科基準學費標準,可較大程度緩解高校經費壓力,適當拉開“雙一流”建設高校與其它公辦普通高校的學費標準差距,既充分體現優質優價,又充分體現支持“雙一流”建設高校發展。但該方案高校學費標準上浮自主權僅限于“雙一流”建設高校,覆蓋面較窄,其它高校無上浮權限,不利于高等教育均衡發展。
現狀:學費標準15年未變,負債連續三年超200億
據悉,河南省執行的高等學校學費參照2004年的標準執行至今,本科學費標準為文科類3400元/生年、理工類3700元/生年、醫學類4500元/生年、藝術類5700元/生年,該標準在全國排名倒數第4,執行15年未變。據《河南省公辦普通高校教育培養成本監審結論》截至2017年底,河南省93所普通高校負債總額三年分別為2471473.09萬元、2239657.67萬元、2329200.27萬元。
《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101號)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高等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階段,學費標準根據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高等學校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25%,不同專業、不同層次學校的學費標準可以有所區別。河南省公辦普通高校三年平均生均教育培養準許成本為本科21276.06元/生·年,專科16366.90元/生·年。其中2017年生均教育培養準許成本為本科23272.05元/生·年,專科17113.50元/生·年。調整方案的制定,綜合考慮了河南省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高等教育發展水平及周邊省份學費標準等因素。
影響:“不會對學生家庭承受能力造成較大影響”
方案分析了標準調整后對經濟、社會的影響。河南省公辦普通高校學費標準調整后,四年調價累計增收金額約為34—44億元,高校學費收入的增長,在一定程度上可緩解高校經費不足矛盾,將有利于河南省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如本次高校學費調整于2020年秋季入學開始執行,三個方案將分別影響當年CPI(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0.38%、0.45%、0.49%。但學費標準上調后具有一定時期的穩定性,其上調對CPI的影響將呈逐年衰減的態勢,從長遠來看,對全省CPI上漲的影響有限。
方案分析,從學費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長幅度和學費支出占城鄉居民戶均可支配收入比例來看,本次高校學費標準調整后,不會對學生家庭承受能力造成較大影響。按照漲幅最大的方案三計算,調價后本科學費分別占2018年河南省城鎮居民戶均可支配收入的5.36%、農村的11.36%,專科學費分別占河南省2018年城市戶均可支配收入的4.36%、農村的9.24%,與2004年相比分別降低10.91、22.85、11.61和24.34個百分點。
執行:從2020年秋季入學新生開始執行,同時完善落實配套政策
據悉,本次學費標準調整范圍僅限河南省公辦普通高校本科和專科學費標準,不包括研究生(含博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按照“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的原則,擬從2020年秋季入學新生開始執行新學費標準,原在校學生仍按原學費標準執行。
在完善落實配套政策方面,河南省將全面落實教育資助政策。通過落實國家和省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獎、貸、助、補、減、償”等資助政策,確保實現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前、入學時、入學后“三不愁”,保障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夠順利入學并完成學業。同時,進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機制,健全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接受社會捐贈等籌措經費的機制。提升教育經費使用效益,優化高等教育支出結構,向教育教學、學科建設傾斜,加強教育收費管理與監督,落實財務收支和預決算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規定:高等學校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25%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101號)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高等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階段,學費標準根據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高等學校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25%,不同專業、不同層次學校的學費標準可以有所區別。國家規定范圍之內的學費標準審批權限在省級人民政府,由省級教育部門提出意見,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進行審核,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教育部門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2017年7號令)規定:“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等程序。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風險評估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