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民警執法
辱罵執勤交警
撞碎警車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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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5日晚,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七勤務大隊在城區伏牛路設卡查處酒醉駕和其它交通違法行為,在對酒駕嫌疑人余某帶離現場做進一步處理時,同車副駕駛座位的乘坐人張某強下車站在警車前方,強行阻攔警車離開,民警多次對其警告勸離,當事人拒絕配合,并對正在執勤的民警進行辱罵。
(站在警車前阻礙警車離開)民警依法對張某強口頭傳喚,張某強再次拒絕配合,在對其強制帶離過程中,張某強激烈反抗導致多名民警受傷,用腳把警車玻璃踹碎,造成道路擁堵。
(被踹碎散落一地的警車玻璃)因為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張某強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
“小編劃重點”1
妨礙交警執法的后果
1、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2、刑事處罰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刑法》第277條在修正案(九)中增加了“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罪主觀上屬于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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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觀交警執法注意哪幾點?
以下六種拍攝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
1、過分貼近警察面部,帶有挑釁性的拍攝行為。
2、拍攝過程中反復向警察發問或故意滋事謾罵,以監督為名逃避處罰的。
3、拍攝行為影響到警察、救護人員的正常履職且經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4、未經允許拍攝暴恐、反扒、緝毒、兇殺等涉及偵查秘密的現場。
5、拍攝后將視頻掐頭去尾剪接后傳播,故意扭曲事實的。
6、拍攝行為侵犯案件當事人、證人隱私的。
目前,每一名執勤民警都佩戴了執法記錄儀,對執法過程將全程錄音錄像,對于執法過程中的任何疑問,打開記錄儀一看便一目了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