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向縱深開展,鞏固專項斗爭成果,積極營造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氛圍,近日,河南法院集中審理、宣判一批涉黑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涉案人數最多的達29人,最高獲刑20年。

  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妨礙公務······沁陽一涉黑團伙23人獲刑

  12月31日,泌陽縣人民法院對劉某等23人涉黑案公開宣判。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妨礙公務罪、盜竊罪數罪并罰,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罰金人民幣五萬二千元,判處朱某華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劉某糾集人員通過打砸、攔截往高鐵制梁廠送料的競爭對手王某軍的供料車輛等方式,迫使王某軍退出該項目,從而非法壟斷高鐵項目送料工程,此事件成為以劉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的標志性事件。劉某作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通過其妻子周某華給參加人員發工資、補助、請客吃飯、為犯罪成員解決吃住問題等方法維系組織運行,采取暴力和暴力相威脅的手段,有組織的實施了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生產經營、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18起,逐漸形成了以劉某為組織領導者,以朱某華、周某華、陳某為骨干成員,以本案其他被告人為積極參加者或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組織,有一定的層級性、穩定性、規模性和紀律性。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蔡寨鄉為中心,在西平縣,甚至輻射到新蔡縣,形成了社會惡名,在蔡寨鄉稱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局面,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致使當地群眾產生懼怕心理,在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后,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而是向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求助,再由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鬧事,沖擊國家機關或醫療機構,嚴重影響了當地的社會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

  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泌陽縣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涉黑案件,泌陽縣法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安干警、媒體記者、被告人家屬、群眾等200余人旁聽了宣判。

  非法拘禁、敲詐勒索、非法采礦······唐河一涉黑團伙13人獲刑,首犯20年

  12月29日上午,南陽市唐河縣法院依法對寧某等13名涉黑犯罪嫌疑人進行公開宣判。主犯寧某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獲刑二十年,其他犯罪團伙成員分別獲刑有期徒刑七個月至10年不等的刑罰。

  基本案情:2004年以來,寧某、寧某A、章某先后因聚眾斗毆罪被本院判刑,寧某B因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被本院判刑。2007年,寧某、寧某B等人先后出獄。出獄后,寧某、寧某B、寧某A通過經營豬場、建房、采砂、網吧等生意攫取經濟利益,結識并拉攏組織成員。2009年以后,寧某以管吃喝、發工資的形式逐漸籠絡了王某、吳某龍、劉某、仝某娟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寧某為首,寧某B、王某、吳某龍為骨干,劉某、章某、寧某A、仝某娟為積極參加者的結構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層次清晰,骨干成員基本穩定,且有約定俗成的規矩。自2009年以來,該組織在房屋建設、開設砂場、插手民間糾紛等領域,主要采取以暴力、威脅、脅迫或利用在社會上的惡名威懾等手段,通過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采礦、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獲取經濟利益后,把獲取的部分經濟利益用于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2009以來,以寧某為首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先后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10起、非法拘禁1起,敲詐勒索5起、強迫交易3起、非法采礦1起。在源潭街及周邊鄉村為非作歹、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非法重大影響,給源潭鎮周邊群眾的安全感造成極大損害,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判決結果:唐河縣人民法院為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判決如下:判處被告人寧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數罪并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得假釋。本案對其他參與犯罪人員均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10年不等的刑罰。

  唐河縣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法委、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部分干警、縣掃黑除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以及被告人親屬100余人旁聽了宣判。??

  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濮陽華龍區一涉惡團伙18人受審

  12月28日上午8點30分至29日凌晨1點,歷時15小時30分鐘,由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艾某軍等18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破壞生產經營、非法侵入住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在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當地新聞媒體及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據了解,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華龍區涉案人數最多、涉案金額較大的一個涉惡犯罪集團案件。由于該案涉案被告人多、涉案罪名多、犯罪事實和證據材料多,組織庭審時間長、難度大,華龍區法院成立專案指揮領導小組,制定庭審保障方案及相關子方案,細化分工,保障庭審安全、順利進行。

  此次庭審,華龍區法院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合議庭組織控辯雙方召開了庭前會議,就有關事實、證據、問題聽取了雙方意見。開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有序引導控辯雙方就指控的事實進行舉證、質證、充分發表辯論意見。

  該案將擇期一審宣判。

  非法拘禁、詐騙、搶劫······平頂山衛東區一惡勢力犯罪集團29人獲刑

  12月28日,衛東區法院依法宣判了以被告人陳某麗為首要分子的29人涉惡勢力傳銷犯罪集團一案,判處被告人陳某麗有期徒刑十五年,分別判處徐某立、王某超等28名被告人十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基本案情:2016年以來,多名被告人成立傳銷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在一定區域內長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該傳銷組織通過上課洗腦、禁止單獨外出、禁止與外界聯系、直接看管等方式對多名被害人實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伴有體罰、辱罵、毆打等行為。該傳銷組織以談戀愛、結婚、懷孕等名義非法騙取受害人錢財,并將贓款取現逐級上交傳銷犯罪集團組織,案發后贓款未追回;多名被告人采取辱罵、威脅、潑水、打臉等脅迫方法,強行搶走被害人手機并在網上辦理貸款一萬余元,將贓款取現逐級上交至犯罪集團組織,案發后贓款未追回。

  為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由29名律師分別為被告人依法辯護。庭審質證過程中,審判長認真聽取公訴機關及每位辯護律師的意見,對每個人證、物證進行公證審查,其中包括利用被害人手機注冊貸款賬戶強制騙取貸款的轉賬記錄,利用談戀愛、結婚為借口,騙取受害人家庭及親人錢財的物證等。

  該傳銷組織擾亂了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法庭上,陳某麗等29名被告認罪悔罪、聲淚俱下,多次述說自己處于無知和貪婪,誤入歧途,加入傳銷組織對不起自己的家人,對不起受到自己侵害的受害人們。

  衛東區法院嚴格執行“三項規程”,切實增強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次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懲處了一批黑惡勢力犯罪分子,打掉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充分彰顯法律的嚴肅和公正,展現了衛東區人民法院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強硬態度。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社旗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8人獲刑

  12月27日上午,社旗縣人民法院在社旗縣下洼鎮對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公開進行一審宣判,張某等8名被告人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分別被判處七年至一年零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各鄉鎮(街道)分管領導、政府所在地村組干部代表,下洼鎮機關干部、全體村組干部、鎮直單位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共500余人旁聽了宣判。

  基本案情:以張某為首要分子的8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下洼鎮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和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張某等人多次召集人員阻止馬某施工,向馬某索要錢款,經村民調解,馬某同意購買張某提供的水泥及沙石后才得以繼續施工。2017年11月,張某等人煽動群眾多次阻攔下洼一中教師周轉房施工,由于該項目系省扶貧項目,學校為了如期完工,被迫賠償現金7.5萬元。后張某又稱自己母親被施工方打傷,要求施工方賠償數十萬元,并要求更換施工隊,造成項目被迫停工四個月。在與張某簽訂協議由其提供水泥服務后,下洼一中教師周轉房項目才得以繼續施工。另外,被告人張某彥于2010年至2014年參與趙某(已判刑)等人開設的賭場,通過駕駛汽車接送參賭人員獲利。

  判決:法院認為,張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共同實施多次犯罪活動,具備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征表現,系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應予嚴懲。按照張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根據其各自所犯的罪行,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尋釁滋事,內鄉一惡勢力犯罪集團21人獲刑

  12月27日,內鄉縣人民法院依法對21名被告人集中進行一審宣判,王某華、王某安、鄭某普、鄭某理等20名被告人因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一年零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另一被告人陳某梅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基本案情:內鄉縣某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的建設項目。為順利建設,南陽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9日與內鄉縣某鎮某村簽訂了涉及該項目建設的30萬元土方回填款合同,約定公司支付該村30萬元協調費,保證施工不受任何干擾順利進行,該30萬元由該村5-9組受益。以王某華為首,被告人王某安、王某清、王某奎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為得到上述30萬元利益,經向某村、某鎮政府和某房地產公司要求未果后,組織車輛和人員到項目施工地進行阻攔,致使工地停工。在王某華等人承諾保證正常順利施工的情況下,某房地產公司被迫于2015年6月4日與王某華等人重新簽訂了合同,約定公司支付協調費30萬元,在三個小區回填工程全部順利完工后一次性結清。

  該村5-9組村民得知某房地產公司又與1-4組簽訂了合同后,雙方在工地上引發爭執。以鄭某普為首,劉某平、鄭某理、鄭某豪、陳某金、許某強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為該30萬元利益,糾集十幾輛車及幾十名群眾到項目施工工地與1-4組的王某華等人組織的包括王某安、王某清、王某奎、李某明、李某普等人的十幾輛車及幾十名群眾圍堵對峙。雙方將車輛停放工地二十余天,致使項目施工全面停工。后某房地產公司為了工程進度,被迫于2015年6月26日出資16萬元,由1-4組和5-9組各分八萬元誤工費,同時約定原合同支付給5-9組的30萬元不變,才使得工地圍堵車輛撤出工地。后王某華、鄭某普等人將所得款項按照人、車、天數等比例予以私分。

  判決:內鄉法院認為:為了維護合同既得利益,或為了爭奪獲取利益,王某華、王某安、鄭某普、鄭某理等21名被告人組成惡勢力團伙,有組織地滋擾、圍堵、哄鬧施工工地,攔截施工及車輛,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