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鄭州市傳出民生利好消息:實施學前教育券制度,為適齡幼兒發放學前教育補貼,年滿3周歲的適齡幼兒就讀幼兒園,每人每年補300元。昨日,記者從市政府了解到,市政府專門出臺了《鄭州市學前教育券發放管理暫行辦法》,從2012年秋季起,幼兒入園交費時,家長將學前教育券交給幼兒園沖抵相應的學費。
發放標準
外來人口符合條件也可領取
學前教育券的發放對象為:具有鄭州市戶籍的年滿3周歲適齡幼兒;外來人口中父母持有合法房屋居住證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持有居住證、就業證明的年滿3周歲適齡幼兒。
補貼標準為每生每年300元,其中直接補給幼兒園100元,幼兒補貼200元。
財政全供幼兒園原則上“誰主辦、誰補貼”,其他社會投資舉辦的幼兒園所需資金由市和幼兒園所在縣(市、區)財政各50%的比例承擔。
學前教育券由幼兒所在轄區辦事處負責發放,由市財政局和教育局統一印制,面值為100元。領取時間由市級財政、教育部門公布。
申報領取
持有效證件,到社區填寫申請表
暫行辦法規定,幼兒家長(監護人)持有效證件,到所居住社區(居委會)填寫鄭州市學前教育券申領表,在公布時間內領取學前教育券。
幼兒園在新學年開學后30個工作日內,將收取的學前教育券匯總數據上報縣(市、區)教育局審核,縣(市、區)教育局與同級財政部門進行據實結算。
同時,2011年度不再發放學前教育券,財政部門依據在園幼兒數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幼兒園,幼兒園按照標準發放給符合條件的幼兒。值得一提的是,從2012年秋季起,幼兒入園交費時,家長將學前教育券交給幼兒園沖抵相應的學費。補貼對象在幼兒園期間享受補貼最多不超過3年。鄭州市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幼兒及孤兒、殘疾幼兒在使用教育券的同時,仍可享受學前教育其他資助政策。
結算說明
每月費用高于1080元不予補助
由于學前教育券中的100元直補給幼兒園,另外200元可由幼兒沖抵學費,因此牽涉到幼兒園收取的學前教育券與財政的結算問題。那么,幼兒園與財政如何結算呢?
學前教育券的結算對象是在教育、民政部門正式注冊登記的各級幼兒園,以及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幼兒園,按要求參加民政部門年度檢查,且年檢合格者。
另外,物價部門核定或備案的幼兒園每月托幼費和餐費收費標準合計高于當地同期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幼兒園不享受補貼和結算。據悉,我市目前的最低月工資為1080元,每月托費加餐費高于1080元的將不予補助。
在資金結算時,各縣(市、區)教育局應對幼兒園實行年度績效考核獎勵辦法,對于管理規范、社會聲譽較好的,可在最低補貼標準基礎上,適度進行獎勵。對于管理不規范,質量下滑,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將降低、直至取消補貼。市政府要求要建立公示、舉報制度和查重系統,接受社會、家長監督。對違規違法的個人,將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對于違規幼兒園將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學前教育券的兌現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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