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與局限
對會計學而言,如果要對某種資產進行價值評估,必須具備兩個條件:首先資產是可延續的,其次資產在財務上是可清算的。品牌價值作為資產形態的評估也同樣需要具備以上條件。在著手進行某一個品牌的價值評估之前,我們還需要明確幾點:(1)品牌可以被內、外部人群清晰識別并有效記憶;(2)該品牌的所有權明確;(3)在交易中,品牌能從業務中單獨剝離出來。如果以上的條件都成立,我們就可以著手對該品牌的品牌價值進行認定和評估。
由于不同的企業對品牌價值進行評估的原因和目的不盡相同,我們應當根據不同的目的選取最符合實際需求的品牌價值評估方法。一直以來,品牌價值評估方法論在財務核算領域都存在著爭論。其中,最主要的評估方法有以下3類,而它們各自卻都具有局限性:
1.成本評估法——計算你為品牌一共花費了多少?此種評估方式的理論依據主要是兩種成本:塑造一個品牌實際花費的成本(歷史成本);或者重新塑造該品牌需要花費的成本(重置成本)。這種評估方式目前大多用于法律訴訟中的賠償案件。
假設上面案例中馬修公司的品牌價值采用這種評估方法,那么,如果公司在該收購案發生之前的多年里,對“彩意”品牌投入了大量的廣告費用,但是這部分投入的回報率很低,基于這種評估方法,讓收購方為這部分低回報的品牌投資埋單是不合理的。此外,在很多情況下,對品牌的投資是往往能增加品牌未來的收益潛力,而交易雙方卻很難對品牌投入帶來的未來潛在收益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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