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可心 掙得比人少
沒有被重視 畢業生就業后頻“閃辭” 法官提醒———
“工作不太適合我”、“領導不重視我”、“別的同學掙得比我多”……剛步入職場的大學畢業生們常發出如此的感慨,他們多則工作半年,少則剛度過試用期,就因諸如此類的不滿,辭職、跳槽。
入職3到6個月,被專家稱為“職場焦躁期”,在此期間,大多數職場新人會產生焦慮、浮躁情緒。究其原因則大致有三點,一是競爭激烈,打破了對理想工作狀態的期待;二是急于求成,短期努力沒有回報就倍感失落;三是橫向攀比,發現有同學掙得更多會心生抱怨。
然而沖動過后,“閃辭”遺留的危機會再次讓他們“受傷”。為此,本報記者采訪了專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海淀法院法官張江洲,為“閃辭”者提個醒兒。
危機一
服務期辭職 需承擔違約責任
今年夏天,小何大學畢業后應聘進入某機械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
因公司要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所以出資將小何送到國外的廠家培訓了2個月,雙方就此簽訂了為期2年的服務合同。然而培訓回國后,小何在和同學聊天時發現自己的工資待遇偏低,因此遞交了辭職信。
為此,該機械公司將小何訴至法院,索要違約金5萬元。
●法官說法
張法官解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并安排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雙方可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及違約金事項。
本案中,小何在服務期限內提出辭職,屬于違約行為,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而這對于剛工作不久的新人而言,無疑是一筆高額費用。
因此,提醒職場新人,在雙方已約定了服務期限后,應充分考慮到違約后果再決定是否要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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