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發布《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試行聘任制公務員制度,此前,深圳已開始試點。去年2月,深圳開啟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通過職位分類和聘任制的實施,部分公務員“官帽”被摘。
實際上,公務員聘任制(也稱政府雇員制)算不上新鮮事物,不僅西方國家公務員管理大多沿用這種方式,近幾年來,國內多個城市也紛紛試水。作為服務型政府的配套制度,公務員聘任制本身是一種進步,盡管如此,坊間依然存在不少質疑,其中焦點在于聘任制公務員的工資。
眾所周知,政府是由納稅人供養的,來源于財政撥款的公務員工資也主要是由納稅人來負擔。與企業自行承擔的企業聘任制員工不同,在聘任公務員的過程中,政府雖然是具體經辦者,但也只不過是替納稅人花錢而已。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公務員工資主要來源于財政支付,具體開銷不可謂不需要廣泛知曉;財政用于此項支出的開支越大,用于公共服務的開支就會越小,不可謂不關系到民眾的切身利益。無論從哪種角度來看,聘任制公務員的工資都在“主動公開”之列。
聘任制公務員的協議工資制度不應該只是應聘者與政府之間的討價還價,普通民眾作為最終的埋單者也有必要參與其中——即使不能決定招聘人選,其過程和結果也有必要及時充分地面向大眾公開以接受監督。時下,各地都在推行公務員 “陽光工資”,聘任制公務員的工資也不該成為“燈下黑”。因為從事專業工作,聘任制公務員大多有較高的薪金要求,如果不能規范其收入與其他公務員一樣公開化、透明化,難免會給人留下豐富的想象空間。由此,人們不僅會擔心原來的公務員搖身一變重新上崗,更會擔心此舉將成為逃避 “陽光工資”、變相給公務員漲薪的制度后門。
體現監督與制約的“陽光工資”是現代工資制度的必然趨勢,無論“終身制”還是“招聘制”,公務員都應該是“陽光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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