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為適應全社會對心理咨詢人員的需求,規范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根據《關于開展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等職業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試點工作的通知》(勞社培就司函[2002]35號),決定開展國家職業資格心理咨詢師職業全國統一鑒定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則
(一)以“社會效益第一,質量第一”為宗旨,按照全國統一標準、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考務管理和統一證書核發的規則開展職業資格鑒定試點工作。
(二)采取標準化培訓技術資源和科學可行的鑒定技術手段,建立完整的職業資格鑒定質量保障體系。
(三)分等級分批次開展試點,在廣泛探索經驗的基礎上逐步開展各等級的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
二、組織管理
(一)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的領導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部鑒定中心)負責國家職業資格心理咨詢師職業全國統一鑒定試點工作的組織管理。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省級鑒定中心)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地區試點工作的具體實施。
(三)部鑒定中心聯合有關專業組織建立國家職業技能鑒定專家委員會心理咨詢師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各試點地區應成立相應的省級專家小組,負責試點工作的業務支持與質量監督。
(四)各有關單位按照《心理咨詢師全國統一鑒定試點心理咨詢員等級培訓鑒定試點機構專業資質認證辦法》(附件1)申請成立相應培訓鑒定試點機構,經省級鑒定中心初審并報部鑒定中心進行專業資質認證通過后,承擔本地區心理咨詢師鑒定試點工作。
三、鑒定等級
(一)心理咨詢師職業按照國家職業標準分為心理咨詢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三個等級。
(二)從2003年1月起開始組織心理咨詢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的鑒定試點工作,首次心理咨詢員等級的全國統一鑒定試點時間安排在2003年4月,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三)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的全國統一鑒定試點時間安排在2003年下半年,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四)高級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的試點工作安排將在慎重論證后另行通知。
四、心理咨詢員申報條件(具備其中條件之一者即可)
(一)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大專畢業,或其它專業本科畢業,連續從事心理咨詢工作滿1年,經心理咨詢員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獲得畢(結)業證書者。
(二)心理學、教育學、醫學本科畢業,經心理咨詢員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獲得畢(結)業證書者。
(三)具有心理學、教育學、醫學專業的初級職稱,連續從事心理咨詢工作3年以上,經心理咨詢員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獲得畢(結)業證書者。
(四)連續從事心理咨詢工作滿5年并能出具可靠證明,經心理咨詢員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獲得畢(結)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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