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有權根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區的法律。
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程序而言,大體包括以下四個環節: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
2.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和權利以及履行履行職責和義務的活動。在法律運行過程中,守法是法律實施和實現的根本途徑。在社會主義國家,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是守法的主體。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3.法律執行
在廣義上,法律執行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國家和公共事務管理中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在狹義上,法律執行則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活動,也被稱為行政執法。行政執法是法律實施和實現的重要環節。在我國,大部分的法律法規都是由行政機關貫徹執行的。在法律運行中,行政執法是最大量、最經常的工作,是實現國家職能和法律價值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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