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城區內山體、河湖周邊,主要干道沿線,城市中心區、城市新區、歷史風貌區、交通樞紐地區等重要地方,應依據總體城市設計編制區段城市設計。
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
在縣(市)城鄉總體規劃批準后3年內實現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并建立動態維護機制。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得進行開發建設。
縣城新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地區應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按街坊成片編制,以規劃引導招商和項目建設,不得依據單個項目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重點落實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園綠地等用地和布局,明確城市紅線、綠線、藍線、黃線、紫線等“五線”剛性控制要求。合理控制地塊開發建設強度,不得突破國家、省相關規范標準。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禁止調整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三條 特別指引。
省直管縣(市)、承擔中心城市組團功能的縣城、山區丘陵縣(市)規劃編制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省直管縣(市)應按照區域副中心城市的定位,強化區域輻射帶動功能。城區應按照50萬人以上的中等城市規模,結合山體、水系、生態廊道等進行規劃布局;按照現代化中等城市標準配置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質;規劃應預留快速公共交通系統空間。
承擔中心城市組團功能的縣城,其功能定位應與中心城市相銜接,分工協作,錯位發展,積極承擔中心城市產業轉移和功能配套要求;強化與中心城市的空間對接和交通聯系,與中心城市之間規劃快速公共交通系統,實現區域公交一體化,構建30分鐘通勤圈;市政基礎設施、大型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應加強與中心城市相關規劃的銜接,推進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山區丘陵縣(市)應依山就勢組織城市布局和路網結構,充分體現山地城市特色。加強水土流失防治和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提出生態環境保育和建設對策;加強用地評價和地質災害評估,劃定禁止建設區域,對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和地質災害提出具體的防災減災措施,確保城市安全。
第三章 產城融合
第十四條 總體要求。
縣城規劃建設應充分體現產城融合發展理念,以產興城,依城促產,統籌產業集聚區、商務中心區、特色商業街區、農業生態園區等發展載體的空間布局,協調交通等基礎設施銜接,處理生產與生活的關系,實現產業區和中心城區資源共享、設施配套、功能互補、融合發展,進一步增強縣城集聚人口、產業的能力。
第十五條 工業布局。
工業用地應遵循空間集聚和用地集約原則,依托產業集聚區進行集群化布局,集中連片建設。工業用地提倡規劃建設多層標準化廠房,合理提高開發強度。工業區內道路紅線寬度一般不宜大于35米,道路斷面宜采用一塊板形式。
產業集聚區內應配套設置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并結合生活服務設施配置一定規模的集中式公共綠地和文體活動設施。產業集聚區內職工宿舍和餐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就近集中布局、共建共享,建設“工業鄰里”。
有污染的工業用地不應與居住、公共設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生產儲存危化品、易燃易爆品的工業設施與居住區、人員活動密集區間要設置足夠的安全防護隔離空間。
第十六條 服務業布局。
服務業設施應按生產性服務業、生活性服務業進行分類引導,并根據其輻射范圍和服務對象分級設置。鼓勵建設城市綜合體。
規劃設置商務中心區的縣城,應將金融、信息、研發、企業總部、中介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集中布局,并配套設置商務辦公、會展(展示)、文化、娛樂等設施,滿足服務全縣域的要求。
規劃設置特色商業區的縣城,應將商業、餐飲、娛樂、休閑等生活性服務業集中布局,形成特色鮮明、具有一定規模和較強輻射帶動作用的城市功能區。
服務當地居民的服務設施應根據人口密度合理配置菜市場或農副產品市場、便民超市等設施,規范設置夜市、早市、維修點等便民場所,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城區沿街商業店面宜采取內街式布局,商業門店不應向交通性道路開口。
第十七條 物流倉儲布局。
物流倉儲用地應根據性質、規模,結合產業集聚區、批發市場或對外交通設施合理設置;油、氣等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的經營儲放場所、倉庫選址應與城市中心區、居民區及重要的交通樞紐、橋梁、水源地、變電所和其他重要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防護距離。大型物流倉儲用地與對外交通出口之間應建設便捷的貨運交通道路,盡量減少對城區交通的干擾。鼓勵建設多層倉庫。
合理設置各類專業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市場宜布置在城區邊緣地區。
第十八條 農業生態園區。
在縣城城區及其周邊可以結合組團間的生態隔離綠地、城市楔形綠地等規劃布局農業生態園區,就近滿足縣城居民農業觀光、休閑體驗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