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縣城防災和安全

  第六十三條 城市消防。

  縣城應依據城鄉總體規劃,按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合理組織消防安全布局,完善公共消防基礎設施,供水管網敷設應同步建設消防栓。縣城的消防安全布局、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及消防裝備、消防通信、消防供水和消防車通道應達到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六十四條 抗震防災。

  貫徹“預防為主,防、抗、避、救相結合”的方針,編制抗震防災專項規劃。加強避難場所和避難通道建設,結合公園、廣場、體育場、學校等設置應急避難場所和自然災害避災點,避難避險場所和緊急轉移路線以及應急疏散通道應有統一的標志或說明。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的縣城,避震疏散場所及配套設施按照國家相關規范、標準設定。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抗震設防。對沒有按照抗震設防標準設計建設的重要老舊建筑和生命線工程,應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加固或拆除。對文物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應在抗震性能鑒定的基礎上,按規定修繕、保護。

  第六十五條 防洪排澇。

  加強縣城防洪排澇設施建設,實施河道整治,合理劃定滯洪區。加大道路雨水口設置密度,整治城區內澇點。20萬人口以下的縣城達到50年一遇、20—50萬人口的縣城達到50—100年一遇、50萬人口以上的縣城達到100年一遇以上防洪標準。按照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3—5年、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20—30年的標準規劃建設城市雨水排澇設施,條件較好的縣城或重要區域可適當提高標準。

  第六十六條 人防設施。

  縣城應遵循平戰結合、適度開發、整合利用的原則,編制人防專項規劃,規劃修建保障戰時人員掩蔽、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及供應生產的人防防護設施。人防疏散干道應結合縣城交通網絡、地下人行通道等設施進行設置,形成人防疏散體系網絡。

  第九章規劃審批與實施

  第六十七條 規劃審批程序。

  縣(市)城鄉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后,縣(市)政府應將規劃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縣(市)城鄉總體規劃成果應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技術評審,并報請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報批和備案。

  總體城市設計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完成后,由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修改完善后的總體城市設計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縣(市)政府審批后,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級政府備案。

  重點區段城市設計和專項規劃,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后,報所在縣(市)政府審批。

  第六十八條 規劃決策機制。

  建立健全縣城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完善人員組成和議事規則,吸納專家和公眾代表參與,逐步推行票決制。實行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全方位公開公示制度,實行陽光規劃。

  第六十九條 規劃實施。

  樹立“規劃即法”意識,對違反規劃的行為依法嚴肅追究責任。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規劃實施情況。依法實施規劃,縣城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必須嚴格履行規劃許可審批程序。嚴厲打擊和查處各類違反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對嚴重違反規劃應拆除或沒收的建筑物、構筑物,必須予以拆除或沒收,嚴禁以罰代拆、以罰代收。嚴格實施城鄉規劃集中統一管理,不得下放規劃管理和審批權限,已經下放的應依法收回。

  嚴禁隨意變更規劃。縣(市)城鄉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從制度上防止隨意修改規劃。規劃確定的容積率、建筑紅線等強制性內容一經批準,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嚴禁越級、越權審批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