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居環境

  第一節 新區規劃建設

  第三十八條 新區規劃。

  縣城新區規劃應樹立現代化城市發展理念,遵循綠色低碳、集約緊湊、功能配套、職住平衡要求,按照生態園林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人文城市、海綿城市的標準,高水平規劃有特色、高品位的城市新區。

  合理確定城市新區各類用地結構,提高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和人均綠地、人均道路用地標準。公共綠地比例不低于15%,道路交通用地比例不低于20%,路網密度不低于10千米/平方公里,中心區、居住區、辦公區道路間距不大于200米。

  第三十九條 新區建設。

  新區應適度超前配套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文化、商業等公共服務設施,吸引企業入駐和人口集聚,集中連片開發、滾動發展。

  新區建設應體現縣城的特點,開發尺度和強度不宜過大,建筑應以多層為主,高層建筑應集中布局,防止遍地開花。

  第二節 舊城區更新改造

  第四十條 更新改造策略。

  縣(市)政府應在深入研究人口現狀及居住狀況、土地利用情況、建筑現狀的基礎上,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更新改造的時序和規模,避免大拆大建。

  倡導街坊整體更新改造,嚴格控制零星插建式改造,更新改造的地塊規模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低于2000平方米的地塊應與周邊其他地塊聯合開發。

  舊城區改造應保護原有街巷肌理和不同歷史時期的代表性建筑群落,以及優秀近現代建筑,劃定歷史風貌保護區,嚴格保護歷史風貌,體現城市發展歷史延續性,增強城市歷史記憶。

  第四十一條 城市修補。

  舊城區更新改造應遵循規劃引領、有序推進、提升品質、完善功能、美化景觀的原則,有序實施城市修補,避免大拆大建,解決舊城區環境品質下降、空間秩序混亂、歷史文化遺產損毀等問題。加大違法建筑拆除力度,大力拓展城市公共空間??刂婆f城區改造開發強度和建筑密度,加快城市廣場、公園綠地建設,提高城市空間的開放性。加緊加固或拆除存在安全風險的管線、橋梁、隧道、房屋等,合理配置應急避難場所,減少城市風險。加快改造老舊管網,積極建設綜合管廊,提高舊城區承載能力。完善社區菜市場、便利店、養老、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務設施。大力推行街區制,鼓勵打開封閉社區,打通斷頭路,增加支路網密度。鼓勵地下停車場、立體停車樓建設,適當增加舊城區停車位供給。統籌利用節能改造、抗震加固、房屋維修、風貌提升等多方面資金,加快老舊小區、老舊住宅、老舊廠房綜合改造。鼓勵老舊建筑改造再利用,支持優先將老舊廠房用于發展公共文化、公共體育、養老和創意產業。積極推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不斷改進加裝的方式方法,提升住宅使用功能和宜居水平。

  第三節 居住用地與住房建設

  第四十二條 居住用地布局。

  居住用地布局應綜合考慮區位、周邊環境、用地條件和公共交通等因素,相對均衡布局。加強街區規劃和建設,新建街區面積原則上不超過5公頃,推動發展開放便捷、尺度適宜、配套完善、鄰里和諧的生活街區。新建住宅應推廣街區制,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居住區可采用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兩級結構模式,居住組團用地規模一般應控制在2萬平方米左右。

  第四十三條 生活配套設施。

  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配套建設公共服務設施。新建住宅應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社區警務室、便民服務站、文化活動室、社區體育活動場所、社區健康服務中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組合設置,形成社區綜合服務中心。

  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低于1平方米,應集中布局,并配建體育、健身活動設施和兒童活動場地。

  第四十四條 住房建設。

  加快縣城城中村和城郊村改造,在縣城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禁止審批、新建獨家小院式住宅和零星住宅,避免形成新的城中村。

  縣城居住建筑應以多層為主。省直管縣(市)居住用地的容積率指標一般應控制在2以下,其他縣(市)居住用地的容積率指標一般應控制在1.8以下。

  新建居住建筑應達到綠色建筑標準,并符合無障礙要求。

  第四節 海綿城市

  第四十五條 總體要求。

  縣城應盡快編制完成海綿城市專項規劃、項目滾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到2020年,省直管縣(市)和縣級城市20%以上、縣城10%以上建成區的面積達到海綿城市建設目標要求。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城區現有河、湖、坑、塘等自然水系,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達到70%以上,綜合利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提升水資源涵養能力,緩解雨洪內澇壓力,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

  第四十六條 主要措施。

  充分利用自然山體、河湖濕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態空間,建設海綿城市,提升水源涵養能力,緩解雨洪內澇壓力,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鼓勵單位、社區和居民家庭安裝雨水收集裝置。大幅度減少城市硬化覆蓋地面,推廣透水建材鋪裝,大力建設雨水花園、儲水池塘、濕地公園、下沉式綠地等雨水滯留設施,讓雨水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不斷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積、滲透比例。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新建單位和小區應按照海綿城市要求規劃、設計和建設;舊城區要結合棚戶區改造、公園綠地提升、道路改造等,積極推進海綿型生態水系、海綿型綠地系統、海綿型道路廣場、海綿型小區和單位建設。

  第五節 綠地系統

  第四十七條 規劃布局。

  結合自然山水、城市總體布局,按照國家園林城市和居民出行“300米見綠(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綠地)、500米見園(面積4000平方米以上公園)”標準,規劃構建完善的城市綠地系統。主要街區和中心區應集中建設一批開放式綠地。舊城區和棚戶區改造應見縫插綠、拆違建綠、拆墻透綠、破硬增綠。全面實施邊角地、棄置地綠化,做到不留死角。墻體、屋面、陽臺、橋體、公交設施、停車場等盡可能實施立體綠化。

  第四十八條 綠化種植。

  綠地種植要以喬、灌木為主,突出鄉土植物,避免建設大面積草坪,體現節約化園林建設要求。按照“四季常綠、三季有花”要求,合理搭配色葉和觀花植物。縣城主要干道、重要出入口、濱水地段等部位綠化要按精品標準進行建設。

  第四十九條 公園和綠化帶建設。

  縣城均應建設不少于1座占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公園,并配套建設體育健身等相關設施。規模較大的經濟發達縣城和國家園林縣城應完善公園體系,規劃建設植物園、兒童公園、體育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專類公園。

  縣城規劃區內國省干線公路、高速公路、鐵路沿線、水系周邊等地區,應規劃建設寬度不少于30米的綠化帶,形成縣城風景線。

  縣城所有道路綠化、廣場綠化應按照海綿城市要求,建設下沉式綠地。綠地應低于路面或鋪砌地面10—20厘米。

  第五十條 庭院綠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按新區綠地率不低于30%、舊區綠地率不低于25%留足配套綠化用地,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五十一條 古樹名木保護。

  開展古樹名木資源普查,建立詳細完整的資源檔案。落實古樹名木保護要求,建立古樹名木保護名錄,加強古樹名木認定、登記、建檔、公布和掛牌保護。制定保護措施,加強日常養護,確保古樹名木數量不減。

  第六節 生態環境

  第五十二條 生態空間布局。

  貫徹生態文明和山、水、林、田、湖、城為一體的理念,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重要山體、重要河流、重要湖庫、重要公園以及重要野生動物棲息地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在城區大力實施生態修復工程,構建多層次、網絡化、功能復合的生態空間體系。

  第五十三條 生態修復。

  全面開展生態修復。加強對城市山體自然風貌的保護,禁止在生態敏感區域進行開山采石、破山修路等破壞山體的建設活動。采取修坡整形、礦坑回填等工程措施,消除受損山體的安全隱患,恢復山體自然形態。開展水體治理和修復,加強對城市水體自然形態的保護,避免盲目截彎取直,禁止明河改暗渠、填湖造地、違法取砂等破壞行為。全面實施控源截污,強化排水口、截污管和檢查井系統治理,開展水體清淤。構建良性循環的城市水系統。因地制宜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岸線和灘涂,恢復濱水植被群落。增加水生動植物、底棲生物等,增強水體自凈能力。在保障水生態安全的同時,恢復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和流動性。科學分析廢棄地和污染土地的成因、受損程度、場地現狀及其周邊環境,綜合運用生物、物理、化學等技術改良土壤,消除場地安全隱患,修復利用廢棄地。選擇種植具有吸收降解功能、抗逆性強的植物,恢復植被群落,重建生態系統。

  第五十四條 環境保護。

  明確大氣、水體、土壤、鄉村環境改善目標指標和措施,提出核與輻射、重金屬、化學品、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物等重點行業環境風險防控措施。

  縣(市)城鄉總體規劃應編制規劃環境影響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