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市政基礎設施
第二十四條 規劃建設原則。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和補齊欠賬、適度超前、滿足需求、支撐發展的原則,完善各項基礎設施,提高公用事業保障水平,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服務功能。
第二十五條 管線綜合與地下綜合管廊。
縣城應根據總體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綜合管廊規劃,統籌地下基礎設施布局和建設。縣城的新區、產業集聚區應優先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不得再安排和批準管廊以外的管線位置。建設綜合管廊要結合防洪除澇要求統籌布局。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
縣城應合理確定城市水源,提高城市供水可靠性。劃定水源保護區,明確保護措施,加強水源保護。推進供水管網配套建設,更新城市老舊供水管網系統。加強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加快推進建立分質供水體系。積極推進節約用水工作,創建節水城市。強化公共供水管理,公共供水覆蓋區域內應全部關閉自備井。
第二十七條 城市排水。
按照雨污分流的排水體制,規劃建設縣城排水系統。縣城生活污水應全部實現集中處理,污泥全部實現無害化集中處理處置。規劃建設中水利用系統,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城鎮園林綠化、道路清洗等用水優先利用中水,污水再生利用率達到60%以上。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氣和供熱。
按照“氣化河南”和全省燃氣規劃總體布局,編制實施城市燃氣專項規劃,加強燃氣管網和設施建設,提高縣城管道燃氣普及率。
積極發展熱電聯產、可再生能源(太陽能、地熱)等多種熱源相互補充的城鎮集中供熱體系,加強供熱管網規劃建設,提高集中供熱普及率。積極探索推進余熱回收利用系統建設。
第二十九條 城市電力通信。
合理規劃布局變電站和高壓走廊;適度超前建設配變電設施,提高供電可靠性;結合綜合管廊建設和有關政策,推動纜線入地敷設。
按照信息化發展要求,統籌通信、廣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布局,共建共享鐵塔、桿路、光纜、管道、機房、基站、光交接箱等信息基礎設施。新建和改建住宅建筑應嚴格執行光纖到戶國家標準,實現光纖入戶。
第三十條 城鄉環衛。
以垃圾減量化為重點,統籌城鄉生活垃圾集運和處理,規劃建設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集運處理體系。倡導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實現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合理布局垃圾處理廠、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車輛沖洗等城鄉環衛基礎設施。
縣城城區公廁按照不低于4座/萬人且步行10—15分鐘內有1座公廁的標準規劃建設。縣城城區應全部建成二級標準以上的水沖公廁。適當提高垃圾中轉站配建標準,人口密集區應增加垃圾轉運站設置,提高垃圾收集轉運時效性。提高道路機械化清掃能力,縣城主、次干道逐步實現機械化環衛作業。
第三節 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一條 布局原則。
按照“10分鐘生活圈”的要求,合理布局滿足縣城常住居民生活需求的教育、衛生、文化、體育、養老等服務設施。旅游資源豐富的縣城可結合日常游客數量適當提高相關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
第三十二條 教育設施。
每個縣城應規劃建設至少1所服務全縣域、符合標準的高級中學,并結合全縣主導產業發展需求,重點建設1所集學歷教育、各類培訓、繼續教育等多功能于一體的綜合性中等職業學校;服務城區居民的初中、小學和幼兒園等設施的設置標準和規劃布局,應與服務人口規模相適應,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入學,并兼顧周邊村莊的需求。初中服務半徑不宜超過1000米,小學服務半徑不宜超過500米。城區人口30萬以上的縣城應規劃建設1所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十三條 衛生設施。
縣城應規劃建設包括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服務機構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在內的等級完善、分布合理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每個縣城原則上設置1個縣辦綜合性醫院和1個縣辦中醫類醫院,50萬人口以上的縣(市)可適當增加公立醫院數量。縣辦醫院床位數不低于每千人1.8張,并為社會辦醫院留足充分的發展空間。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應充分考慮全縣域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居民小區應設置健康門診。
第三十四條 文化設施。
縣城應規劃建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規劃展覽館。所有街道、社區均應建設具有文化宣傳、黨員教育、科學普及、普法教育、體育鍛煉等服務職能的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設施。
第三十五條 體育設施。
縣城應合理布點布局便民利民的公共體育場館、全民健身活動中心等體育設施。其中,除學校體育場外應建設2個以上標準足球場;街道、社區應配套建設多功能健身場地、燈光球場等,在城區打造并實現15分鐘健身圈,推動新建居住區按要求建設體育健身場地,場地面積標準達到人均室外不少于0.3平方米或室內不少于0.1平方米;全縣城人均體育面積不少于1.8平方米。積極推動公共體育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加快推動學校體育場館閑時向社會開放,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因地制宜建設健身場地設施并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 科技和科普設施。
有條件的縣城應規劃建設科技館、科普館、科普廣場、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和科普設施,依靠科技行為或實踐活動提升群眾的科技素質。
第三十七條 社會福利設施。
縣城應規劃建設養老院、老人護理院、老年人公寓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流浪兒童收養等社會福利設施。社會養老床位數不小于每千名老年人40張,養老設施人均用地不小于0.1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