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縣城規劃建設導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24日
河南省縣城規劃建設導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提高縣城、縣級市(以下統稱縣城)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完善縣城服務功能,提升縣城品質和綜合承載能力,打造景致優美、宜居宜業的城市環境,塑造富有濃郁地方特色的城市風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縣城地位和作用。
縣城是聯結城鄉的重要紐帶,是現代城鎮體系中的重要節點,是統籌城鄉、吸納農村人口就近轉移、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重要載體,是促進縣域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的重要平臺。加強縣城規劃建設,對推進我省新型城鎮化發展,打造富強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麗河南,實現中原崛起、河南振興、富民強省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第三條 總體要求。
縣城規劃建設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和中央省委城市工作會議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豫發〔2016〕17號),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改革創新、依法治市,尊重和順應城市發展規律,以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為核心,按照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堅持城市基礎設施現代化、公共服務均等化、城市風貌特色化的基本取向,著力轉變城市發展方式、著力塑造特色風貌、著力提升環境質量、著力創新管理服務,使縣城在推進新型城鎮化中發揮更大作用。
第四條 發展目標。
到2020年,縣城功能基本完善,整體面貌顯著改善,以建設一流縣城為目標,建成一批規模適度、布局合理、設施完善、生態宜居、特色明顯的現代化城市;全省縣城人口占縣域人口的30%—40%,縣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4%,綠化覆蓋率達到39%,人均公園綠地面積達到10平方米,90%以上的縣城達到省級園林縣城標準,70%左右的縣城達到省級文明縣城標準,形成縣城規劃建設管理長效機制。
到2030年,所有縣城達到“布局合理、設施完善、環境優美、綠色生態、宜居宜業、特色鮮明”的美麗縣城建設要求;縣城人口占縣域人口的40%—50%,縣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達到現代化城市標準,將所有縣城打造成有序建設、適度開發、高效運行、和諧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現代化中小城市,讓人民生活更美好,居民生活的滿意度和幸福感全面提升。
第五條 遵循原則。
——產城融合。遵循工業化、城鎮化發展規律,大力發展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以產興城,依城促產,實現產業集聚區、商務中心區(特色商業區)與中心城區資源共享、設施配套、功能互補、融合發展,增強縣城活力。
——城鄉協調。推動體制、機制和管理創新,吸引產業、資本、人口等要素向縣城集聚,促進農村轉移人口就近市民化。積極推進縣城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公共服務向農村覆蓋、現代文明向農村輻射,形成城鄉互動、以城帶鄉的格局,增強縣城輻射力。
——生態宜居。樹立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綠色低碳的理念,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加強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生態環保等項目建設,促進縣城建設模式科學轉型,著力打造宜居溫馨的幸福家園,增強縣城吸引力。
——特色彰顯。城市布局和建筑風貌設計應充分體現地域特色、民族特點和時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資源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提升建設品位,彰顯中原文化特色,增強縣城魅力。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 規劃編制體系。
縣城應編制縣(市)城鄉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建立以總體規劃為統領,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城市設計等層次齊全、體系完善、結構合理的城鄉規劃體系。
第七條 多規合一。
縣(市)政府應按照空間規劃體制改革要求,建立縣(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多規合一”的體制機制,通過“五定”(定性、定量、定形、定界、定策),實現“五統一”(統一發展目標、統一技術指標、統一空間坐標、統一圖例標準、統一實施平臺),實現各類規劃有機銜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事權清晰、上下銜接的空間規劃體系。著重加強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推進兩圖合一。
第八條 城鄉總體規劃。
縣城應按照城鄉一體、覆蓋全域的要求,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對縣域內每一寸土地都要提出規劃控制要求。把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低碳等理念融入規劃全過程,增強規劃的前瞻性、嚴肅性和連續性。城鄉總體規劃應根據資源稟賦和環境承載能力,結合山、水、林、田等自然地形地貌,堅持人口與土地規模相匹配,統籌生產、生活、生態三大空間布局,合理確定城鎮規模,劃定城鎮增長邊界,優化城鎮空間布局和形態功能,明確城鄉建設約束性指標,實現城鄉規劃一張圖、空間全覆蓋、建設一盤棋。縣城現行的城市總體規劃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進行修編。
第九條 縣城規劃布局。
縣城規劃應遵循城市發展規律,結合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滿足經濟發展和城鎮化發展的需要為目標,貫徹城市發展中人與自然、社會和諧共生的理念,堅持組團式、復合型、緊湊型、內涵式的增長模式,實現集約、節約的精明增長。
縣城布局應統籌考慮新區與舊區、生活區與產業區、建設空間與生態空間的關系,保護和利用山水、田園格局,堅持慎挖山、不填湖、少砍樹,結合地形地貌、河湖水系、自然生態、地質災害防御、重大設施廊道控制、空間布局演進特征等因素,按照“依山就勢、疏密有度、錯落有致、顯山露水、通風透氣”的要求,確定城區空間結構和形態。城區用地應按照集約緊湊、功能配套、職住平衡的要求,合理布局多功能復合的混合用地。統籌地上、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建設以地下市政設施為基礎,地下停車、地下商業、公共服務、工業倉儲、人民防空等空間為補充的地下空間體系。
第十條 專項規劃。
縣城應依據總體規劃,及時編制覆蓋城鄉的綜合交通、海綿城市、綜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澇、燃氣、供熱、綠地系統、環境衛生、電力、通信信息、教育、醫療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人民防空、綜合防災、地下空間利用等專項規劃,并根據專項規劃建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庫,明確近期建設重點和重大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城市設計。
縣城應加強城市設計,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市建筑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并將城市設計納入縣城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全過程。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同步編制總體城市設計和區段城市設計;已批準的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未同步編制城市設計的,應在規劃批準后一年內補充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