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寒暑假,不少在校大學生會選擇外出實習、打工,一方面可以賺取酬勞,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實踐經歷。但如果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大學生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呢?
昨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或許能為假期打工的學生提供些法律知識。
女大學生暑期打工受傷致殘
今年21歲的小榕,2009年考入某職業技術學院。2010年暑假,為減輕家中負擔,小榕來到鄭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開始自己的暑期打工生活。
“當時沒簽合同,就說一個月給我1250元錢,干滿兩個月就行。當時公司正在加班加點生產月餅,沒有任何培訓,就讓我操作包裝機給月餅包裝。”小榕說。
7月15日下午,正在工作的工友突然聽到一聲慘叫,只見小榕左手卡在食品包裝機中,鮮血直流,小榕疼得哭天喊地。
在場的工人馬上切斷機器電源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小榕很快被送到了附近的解放軍153醫院。經診治,小榕左手整根食指、部分中指被截,并伴有三度燒傷。為治療,小榕共住院118天,花費醫療費17129.4元。
“本來想趁假期打工給家里減輕些負擔,誰知道出了這樣的事,以后家里負擔更重了。”想著自己的不幸,小榕常常以淚洗面。
公司拒賠被訴至法院
出事后,鄭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僅向小榕支付醫療費16529.4元,之后便再無動靜。考慮到自己因公致殘,今后仍需要大筆的后續醫療和康復費用,小榕和家人多次找到公司協商,希望得到賠償。但公司態度十分堅決,拒絕了小榕的賠償要求。
無奈,小榕和家人將該食品公司訴至鄭州市中原區法院,要求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77995.99元。
針對起訴,該公司提出,小榕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過錯,是其不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導致的,應負主要責任。
受理案件后,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小榕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鑒定,結果是七級傷殘。
法院以公司侵權判賠償
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小榕在公司工作期間被包裝機擠傷左手,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小榕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工作中未注意工作環境和自身安全,應承擔30%的責任。
根據原勞動部的規定,在校學生勤工儉學期間,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律的規定,故本案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但作為用工方的單位,應該給實習或者打工的學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故小榕有權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并獲得相應賠償。
最后,法院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判決公司賠償小榕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00165.93元,賠償小榕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