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要配備照管人員全程隨車
條例規定,“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條例同時規定,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教授應急救援知識。未依照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規定的職責的,由學;蛘咝\嚪⻊仗峁┱哓熈罡恼痪懿桓恼,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校車違規出事
學校政府都要擔責
校車超員是校車發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條例規定,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條例規定,使用拼裝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條例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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