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作假處理辦法征求意見,學生論文作假,指導老師可被解聘
學位論文作假3年禁授學位
教育部就學位論文作假處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學生學位論文剽竊、抄襲擬3年內禁授學位
學位論文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將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撤銷其學位,同時3年內不得再申請學位。
昨天教育部網站發布《關于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8月16日。
征求意見稿規定,指導教師未盡責,學生論文作假,單位可將教師解聘。
老師應審查學生論文是否獨立完成
征求意見稿強化了論文審核流程,學位申請者應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者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指導教師未盡到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負責指導的學生學位論文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輕重,可暫停其招生、取消指導教師資格,并可給予處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處理。
征求意見稿對學位授予單位設立專項問責機制。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售賣學位論文者,屬在讀學生的,由其所在學校或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屬學校或學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和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其中在學位論文代寫、買賣中起到組織作用的或者由此獲利的,從重處理。
連續出現論文作假學校將減招
征求意見稿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其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多起或連續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由國務院或者省級學位委員會停止或者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核減其招生名額;并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
針對近年來內部學術監督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對本單位出現學位論文買賣、代寫、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應指定或者委托專門機構進行調查認定,并由其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是否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
暫行辦法中提出,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系)等學生培養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其培養的學生學位論文出現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和教師給予處分。(新京報記者 郭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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