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一:國家外匯管理局與教育主管部門對各國接受留學生的學校和國內的留學中介公司進行備案。并將備案名單通報基層外匯管理局、銀行和公眾,銀行在辦理手續時可據此對中介公司和學校的資格進行真實性審核,只辦理前往已備案國家的留學供匯(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文件匯發[2002]55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中國公民出境旅游購匯政策的通知》中第五條)。這樣既有利于銀行的監督管理,也有利于保障居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扼制留學供匯中的騙匯和套匯行為,防止國家外匯流失。
建議二:對有些國家的學校只出具錄取通知書而沒有費用通知單的情況,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和地區制定一個統一的生活費標準,供銀行在辦理供匯手續時參照執行,做到有章可循,既能滿足自費留學人員的合理用匯,又能防止超標準供匯(參照《財政部、外交部關于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中的作法)。
建議三:由客戶自己翻譯有關證明材料。留學人員大都具備前往國家的初級外語水平,辦理手續時提供有護照、有效簽證、身份證或戶口等真實的身分證明,與其將責任轉嫁給翻譯公司,還不如由客戶自己承擔更直接。 近年來,自費出國留學供匯政策雖然幾經改動,但實際工作表明,仍不夠完善。通過對轄內外匯指定銀行近兩年來出國留學批匯業務的調查,我們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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