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長假即將來臨,人們或休息或出游,但有些特殊工作崗位的勞動者例如商場售貨員、公交司機、值班門衛、保安等,由于工作崗位的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休假或者不能按照8小時工作制正常上下班,那么,這些勞動者是否可以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獲得超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及節假日加班的加班費呢?昨日,海淀法院的陳法官就其中的幾大誤區一一作了解釋。
誤區一 8小時外上班算加班
案例解析:小李是某小區物業公司的保安,其與公司簽訂了實施綜合工時制的勞動合同,小李經常每天工作11個小時,有時周日也得上班,但是小李從未獲得公司發給他的加班費。后小李與公司發生了勞動爭議糾紛,于是小李就將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調查發現,該物業公司對保安實施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定期安排保安輪流倒休,其與小李有勞動合同約定、綜合工時制的審批表等手續,考勤表及工資表都能對應,而且綜合計算周期內小李的總實際工作時間并未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因此,小李并未獲賠加班費。
法官說法:實踐中,我國目前實施的除了標準工時制之外,還有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綜合工時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企業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時間不固定,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彈性工時制度,在沒有超過標準工時時長之內,可以在實行標準工時的勞動者上班前、下班后及休假時安排正常上班。因此,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均不以每天固定工作8小時或必須在標準工時的8小時期間內工作,不以雙休日休息為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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