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三 上班超時就得算加班
案例分析:小王是某大學公寓宿舍的值班門衛,其與該大學簽訂的是實行綜合工時的勞動合同,小王的工作采用的是兩班輪流倒換的方法工作和倒休,夜班可以在晚上11點以后睡覺休息,早上8點開始換班,這樣,小王有時晚上上夜班,周末也無法休息,于是小王工作了一段時間后就向單位提出辭職,同時向單位主張加班費。法庭調查發現大學門衛行業雖然需要讓門衛值夜班時呆在值班室,但晚上通常可以休息7小時不需要提供勞動,綜合計算小王的總工作時間并未超過法定標準時間,于是只判決支付了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而未判決該大學支付超時加班費和雙休日加班費。
法官說法:當前,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勞動者承擔。對于加班的有效性,不會簡單地以時間經過為認定標準,還會綜合考慮是否實際提供勞動及行業或崗位勞動特點等因素。此外,如果勞動者是自愿要求延長工作時間而增加自己的提成收入,而非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的,也不能認定為有效加班的存在,當然,如果是單位經勞動者同意延長工作時間而增加提成收入的,應當認定為勞動者加班。因此,特殊崗位的勞動者并非只要在上班地點呆著,時間超過綜合計算工時周期的總時間就可以當然獲得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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